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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園刺警案|被指助工程師男友離港 女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必知男友曾犯案

維園刺警案|被指助工程師男友離港 女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必知男友曾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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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24 歲工程師涉在銅鑼灣,於警員制服示威者時,以摺刀刺傷其手臂,其後在機場被捕。工程師早前認暴動等兩罪,被判囚 5 年。其25 歲女友被指協助他離港,周三(30 日)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還押至 12 月 21 日求情。

法官姚勳智裁決時指,在工程師犯案不久後,女被告便多次瀏覽及尋找航班資料,又陪同對方前往機場。官指難以接納女被告不知悉男友當晚突然離港的原因,加上被告於男友被捕後,更換新電話和刪除機票相片,認為她必然知悉男友曾犯案而打算潛逃,繼而不斷提供協助。
控方案情:被告不斷尋航班資料
陪同男友往機場

4 名被告依次為黃鈞華(24 歲,工程師)、羅玨琛(17 歲,學生)、周霈霖(19 歲,學生)和張芷程(25 歲,培訓生),年齡均為案發年齡。據雙方承認事實,黃和張為男女朋友關係。

控方案情指在 2020 年 7 月 1 日,首被告黃鈞華在銅鑼灣以摺刀插向一名警員,令他嚴重受傷,黃繼而逃離現場。第四被告張芷程在當日不斷尋找航班資料及與黃溝通,並陪同黃前往機場,替黃購買日後由倫敦飛往台北的機票。

辯方爭議瀏覽資料紀錄可由他人作出
官納專家證人證供 裁斷是由被告瀏覽

姚官裁決時指,辯方爭議在被告電腦上發現尋找航班資料的紀錄可由別人作出,又指黃當晚一意孤行離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知悉黃離港的真正原因,而被告在黃被捕後,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離港以逃避法律責任,但她仍繼續留港工作。

姚官同意辯方所指,即使是更為親密的父母或夫妻關係,都未必會將所有事情向對方坦然相告。至於被告的瀏覽記錄,法官指被告事發後數天均沒有上班,接納專家證人所述,裁定是她以其他電子裝置作瀏覽時留下。

官:被告必然知悉男友犯案而打算潛逃
繼而不斷提供協助

法官指出,本案的環境證供及情況顯然較為特殊,黃犯案不久後,被告便多次瀏覽及尋找航班資料,期間雙方曾多次溝通,並在餐廳會合。及後黃購買即日前往倫敦的機票,被告陪同他前往機場,並上網瀏覽「check in counter」資料,又替黃購買機票日後從倫敦到台北。

姚官指,難以接納被告案發時不知悉黃當晚突然離開香港的原因。再者,被告明知黃原定在案發翌日會到咖啡店面試,但卻在當晚離港。加上被告於黃被捕後更換新電話和刪除機票相片,法官認為被告當時必然知悉黃曾犯案而打算潛逃,繼而不斷提供協助。

法官總結,被告案發當日完全知悉黃曾犯案及打算潛逃,並提供各種即時及不同的協助來幫助張逃避警方的逮捕,其行為是妨礙司法公正而意圖為之,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工程師與兩男認暴動等罪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存檔法庭

黃鈞華承認暴動罪,即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參與暴動。黃另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即在高士威道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 25116 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黃 10 月中被判囚 5 年。

羅玨琛及周霈霖亦承認暴動罪,並分別承認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25116 及故意阻撓警員 25116。羅玨琛被判入教導所;周則被判囚 33 個月。

黃鈞華與張芷程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兩人於或約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鈞華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黃面對的控罪存檔法庭,張則不認罪。

DCCC189/2021、DCCC210/2021、DCCC809/2021(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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