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察涉醫院酒後鬧事判緩刑 入稟索償指遭警員非法禁錮及襲擊

被告葉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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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葉文儀
被告葉文儀(資料相片)

原告人為葉文儀,被告為香港警務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入稟狀指,原告於 2023 年 10 月 22 日在中文大學醫院內,遭警務處警員錯誤及無合法辯解下拘禁或羈留,及/或襲擊和毆打,致原告蒙受身體傷害、被剝奪人身自由、承受羞辱及痛苦,而警務處及政府須承擔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定罪上訴押後宣判

葉文儀(案發時 53 歲)早前被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指她於 2023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6 時 25 分至 7 時 42 分期間,在香港中文大學醫院 7 樓,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裁判官覃有方在 2024 年 8 月裁定葉罪成,他在裁判時指,葉曾抗拒警員,對她未有被控更嚴重控罪感到驚訝,又批評葉作為高級警務人員,行為令公眾失去對警方的期望;葉案發時行為具侵略性、情緒不穩、語無倫次,甚至一度用日語說「謝謝」,唯一合理推論時她當時受酒精影響,作出滋擾行為。

葉不服定罪上訴至高院,今年 6 月開庭聆訊後押後宣判。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女警已離職。

DCPI3891/2026、HCMA41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