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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被拒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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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 人暴動罪成。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被判囚 3 年 3 個月,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早前被駁回,其後再向上訴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指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上訴庭周四(26 日)頒下判詞指,申請人提出的問題,並非須由終院澄清的法律問題,拒絕發出證明書。

申請人申上訴證明書 
指涉重大法律觀點

申請人劉智峰於 2022 年 4 月 22 日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3 個月,他早前不服定罪提上訴,遭上訴庭駁回,再向上訴庭申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頒下判詞提到,申請人於今年 8 月 25 日存檔動議通知書,要求上訴庭證明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相關法律觀點為,「就以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受禁行為的方式,而參與暴動罪行而言,法律是否要求該在場從犯或二級主犯須『積極』鼓勵一級主犯干犯該罪行?」

申請方引述案例指,本港一向有案例支持,協助或教唆者須有「積極」言行才罪成的原則,並引用「盧建民案」指,應由終院澄清,在分析何謂鼓勵暴動時,對於「積極」的要求。

上訴庭重申,「積極」一詞無助於解釋「盧建民案」中的「鼓勵」意思。而既然已有盧案的解釋,就無謂再拘泥於嚴格來說是另一議題的用語。申請人提出的問題,並非須由終院澄清的法律問題,拒絕發出證明書。

11 被告分別判囚及入教導所
一人無罪

上訴庭早前頒下判詞,駁回申請人上訴時指,他身穿橙色有急救字樣背心,搶眼易明,意思就是「能夠和樂意」提供即時急救服務,但其實他根本「沒有任何身分」這樣做。「可以肯定的是,在暴動核心範圍內,舉目都是穿黑衣的暴動人群」,上訴人不可能不清楚他們是其主要服務對象。故原審法官有足夠理由裁定上訴人「鼓勵」當天暴動,作「支援或後盾」,提供急救協助和「令他們(暴動者)可放心向警方對抗」,遂駁回其上訴。

案件原涉 12 名被告,依次為譚鈞朗(21 歲)、鄧有釗(16 歲)、方銘(18 歲)、楊泳儀(19 歲)、卓巧珠(18 歲)、郭晞桐(17 歲)、鄧茜芸(22 歲)、戴珮玲(19 歲)、王明佑(21 歲)、伍祖儀(22 歲)、劉智峰(24 歲)和黃碧蓉(23 歲),均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黃碧蓉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外 11 人罪成,當中鄧有釗、方銘和郭晞桐被判入教導所;6 名女被告被判囚 3 年,兩名男被告判囚 3 年 3 個月。

CACC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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