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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 申上訴被拒 官指「不利推論呼之欲出」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 申上訴被拒 官指「不利推論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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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 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 3 年至 3 年 3 個月。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周五(4 日)在高院處理。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駁回上訴申請,將於 6 個月內頒布理由。

上訴方指,上訴人到場進行人道救援,其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沒有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彭寶琴質疑,上訴人意圖提供醫療援助,令參與暴動者無後顧之憂,「唔可以推論佢有參與暴動嘅造意咩?」。法官彭偉昌亦指,上訴人在暴動現場,提供有風險的服務,「你可以話淨係救人,但好難推論,不利推論係呼之欲出」。

上訴人劉智峰於 2022 年 4 月 22 日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3 個月,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上訴方:上訴人僅攜急救用品
沒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大律師關文渭指,上訴人劉智峰並非旁觀者或途人,而是義務急救員。原審法官李俊文裁決提到,包括上訴人在內的 12 名被告,在「暴徒據點」附近遭制服,並非偶然。關指,上訴人到場有原因,質疑原審將其情況,與另外 11 名被告混為一談。法官彭寶琴聞言稱:「你接納佢有目的,唔係誤打誤撞,咁咪非偶然」。

關文渭指,若要證明被告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要考慮「造意」及行為,前者包括有意圖鼓勵他人、知道他人會因其行為而受到鼓勵。關稱,上訴人當日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故他沒有鼓勵他人干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例如扔汽油彈、掟磚及堵路。

官指上訴人意圖使參與者無後顧之憂
質疑為何不能推論參與暴動

原審提到,「被告可為其他參與者提供急救協助,一方面令他們可放心向警方對抗,另一方面,如在對抗過程中,有需要可獲治療後繼續」。

關文渭將上述意思歸納為「被告行為令其他參與者無後顧之憂」,認為與暴動元素要求不符。法官彭寶琴詢問「何解」,「佢造意係提供醫療援助,令到參與暴動人士無後顧之憂,繼續參與暴動,唔可以推論佢有參與暴動嘅造意咩?」。

關文渭以 7.28 上環暴動案為例,指警方急救小隊會為被捕人士治療,「冇可能話提供治療嘅人,係鼓勵他人參與破壞社會安寧」。彭寶琴質疑,警方醫療小隊必定被視為警方作戰的其中一員,「警察救急扶危都可以理解,唔會因為佢處理咗被捕人士,就令佢哋唔再成為警方人員」。

官質疑上訴人提供有風險服務
「好難推論淨係救人」

關文渭強調,上訴人真誠相信有人需要幫助。法官彭偉昌質疑,若有人受傷、被催淚煙燻到,「好簡單,咪離開現場、報警、入商場,受傷正常處理咪咁,但你置身於暴動之間,冇無辜人士喺當中,你覺得你向邊啲人提供服務呢?都可能包括記者嘅」。

彭續指,上訴人身處由暴動者佔據的地方,質疑他是否沒意圖協助暴動者、是否不知悉暴動人群會受他鼓勵,「係常識嚟㗎喎」。關文渭回應指,上訴人的救援對象亦包括天橋上的旁觀人士。彭偉昌反駁,關沒有解釋為何上訴人在戰火高峰時,與其他參與者一同撤離,「然後話畀我知,天橋上有事嘅人,佢(上訴人)會去救佢?」

彭偉昌再指,上訴人在烽火連天、雙方對疊之際,逗留現場 17 分鐘,「四通八達你可以離開,但唔離開,可以報警、投降,你企喺嗰度提供有風險嘅服務。你可以話淨係救人,但好難推論,不利推論係呼之欲出」。

上訴方:或擔心消防未能及時到場
官質疑意指上訴人預計有堵路

就上訴方陳詞指,上訴人當時進行人道救援,認為原審錯誤排除這個可能性。法官彭寶琴引述辯方證人供詞指,聖約翰救傷隊當日沒有派員出勤,加上上訴人在原審時未有作供,講述自己會對所有人救援,而被告又在暴動現場被捕,官質疑「點可以邀請原審去作出人道救援嘅推論?」

關文渭一度提及,上訴人或知道參與者受傷後,不想報警求助,以免揭露身分,又指消防員未必能夠快速到達現場。法官彭寶琴聞言,形容其陳詞「危險」,質疑其說法是指,申請人知道參與暴動者不願依據正常渠道獲得救援,亦預計會有堵路情況。

官關注上訴方陳詞提「黑群戰術」
難根據黑衣判斷沒參與暴動

另外,法官彭寶琴關注上訴方陳詞提到「黑群戰術(Black Bloc)」,當中指參與暴動人士會全黑打扮,防止他人認出,而被告當時非穿黑衣。彭寶琴稱指翻查網上資料,「黑群戰術」亦包括配備救援人士。

她續指,原審沒有處理相關議題,加上「好難基於黑群戰術,話因為上訴人唔著黑衫,就唔應該被裁定為暴動人士一員,咁扯得有啲遠」。法官潘敏琦亦指,上訴方說法「有少少以偏概全」。

律政司:是否參與暴動與身分無關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回應指,無論是急救員、記者或社工,一個人是否參與暴動與身分無關,法庭是考慮被告行為,能否配合參與暴動意圖。至於關文渭所提到的警方醫療隊伍,蕭稱他們並非在暴動進行期間救援,而是候暴動完結。

他又指,上訴方罔顧現實情況,認為上訴人為犯法者提供急救服務,讓他們獲得短暫急救後重返現場。他指上訴人行為必然是鼓勵,擴大暴動規模,加長暴動時間,認為原審合理推斷上訴人參與暴動。

11 被告分別判囚及入教導所 一人無罪

案件原涉 12 名被告,依次為譚鈞朗(21 歲)、鄧有釗(16 歲)、方銘(18 歲)、楊泳儀(19 歲)、卓巧珠(18 歲)、郭晞桐(17 歲)、鄧茜芸(22 歲)、戴珮玲(19 歲)、王明佑(21 歲)、伍祖儀(22 歲)、劉智峰(24 歲)和黃碧蓉(23 歲),均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黃碧蓉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外 11 人罪成,當中鄧有釗、方銘和郭晞桐被判入教導所;6 名女被告被判囚 3 年,兩名男被告判囚 3 年 3 個月。

CACC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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