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愛沙尼亞海底管道電纜損壞 港貨輪船長否認刑毀 官指毁壞金額達4億 關注司法管轄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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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刑事毁壞金額高約 4 億

被告由當值大律師宗銘誠代表,宗在庭上表示自己對國際法不熟悉,故需要另尋專家協助撰寫報告。官形容此案件特殊,涉及國際公約,所牽涉的刑事毁壞金額高約 4 億,認為即使管轄權屬於香港,也因為金額及刑期所限,未必會在裁判法院審理。

控方表示早前已索取法律意見,確認能夠在裁判法院審理,但認同如果沒有司法管轄權,不可在香港任何一個法院審理,故未有反對辯方押後申請。控方另透露將會存召三位專家證人。

被告自 2025 年 5 月還押至今已逾一年,宗表示知悉有關狀況,會盡快處理有關程序。案件押後至 8 月 10 日再訊。

「新新北極熊」號在港註冊

被告萬文國(被起訴時 43 歲,報稱職業為船長),由普通話傳譯員協助出庭。

就刑事毀壞罪,萬被指於 2023 年 10 月 8 日,約凌晨 2 時(船上芬蘭時間),即香港時間,2023 年 10 月 8 日,早上 7 時,在處於芬蘭灣的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萬另被票控兩項「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罪,傳票由海事處在 2024 年 9 月發出,分別指他在 2023 年 10 月 11 日至 12 月 6 日期間,身為 169 公尺長之集裝箱船舶「新新北極熊」號之香港註冊船舶的船長,沒有確保該船舶附合《第 369S 章》規定,即在沒有足夠船錨的情況下,仍繼續由俄羅斯前往中國的航程;以及在 2023 年 10 月 28 日至 11 月 3 日期間,沒有確保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 V 章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即沒有提交每日申報予該船舶的公司。

ESCC1210/2025、ESS24218-1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