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於今年 3 月巡查葵涌東寶樓,發現大廈內有手提滅火筒未有年檢證書,處方事後要求業主提供年檢證書不果。4 名業主共被票控 5 罪,其中 3 人承認 4 張傳票罪。裁判官何慧嫻就每張傳票罪,判罰款 800 元。
一名業主不認罪,指大廈消防年檢的事務應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案發時大廈未有法團,他不能代為安排。他又指,不知道涉案滅火筒屬誰,否認擁有並要為該滅火筒負責。官解釋,由於案發時大廈沒有法團,所以控方根據大廈的平均業權「逐個(業主)告」,並將其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2 日開審。
每張傳票罰款 800 元
3 名業主承認 4 項「沒有為消防裝置每 12 個月進行一次檢查」傳票控罪。案情指,2025 年 3 月 17 日,消防處人員到大廈檢查,發現該處的手提滅火筒沒有年檢證書,之後當局要求被告在 28 日內,提供曾做年檢的證明,但不獲回覆。
裁判官何慧嫻指,考慮到 3 名被告初犯,以及參考同一大廈業主,就同一控罪被判處的罰款,判處 3 名被告各就每張傳票,繳交 800 元罰款。
被告稱控方沒提供足夠文件
控方指已傳閱被告
其中一名被告,「森林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代表否認一項傳票罪。他沒有法律代表,自行陳詞指,他對案件事發經過充滿疑問,並指控方沒有提供足夠文件參閱,包括涉案裝置的照片。
代表亦指,事件「不是偶發性」,消防不會「無啦啦收到投訴」,而「有個業主最鍾意告發自己」,認為該名業主,需負上處理設備的責任。
官回應,控方未必需要依賴所有文件作指證;控方則確認,11 月 13 日已將涉案文件傳閱被告。
被告否認擁有涉案滅火筒
公司代表亦爭議,大廈消防年檢的事務應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他不能代為安排,而案發時該大廈並未組成法團。2024 年他曾向屋宇署尋求協助,希望署方可協助大廈成立法團。法團成立後,大廈已完成消防設置的年檢。
代表亦指,控方應同時控告大廈的租戶,而非只針對業主,「公道啲先得」。另外其中一個涉案證據,為大廈內其中一個藍色滅火筒,但他不知滅火筒屬誰,他否認公司擁有該滅火筒。
官則指,控罪指被告是手提滅火筒的擁有人,並且沒有安排年檢,而非控告法團,「森林」代表的抗辯方向未必成立。官亦解釋,由於該大廈案發時沒有法團,所以控方根據大廈的平均業權「逐個(業主)告」。
官將案件排期到明年 2 月 2 日審訊,料需時一天;控方指,案件涉及兩名證人。
4 業主被控 5 傳票罪
被告為「森林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林淑英、何碧珊、吳芬梅,被控一項「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傳票罪;林額外面對多一項一樣的傳票罪。
傳票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 2025 年 5 月 21 日於新界葵涌青山公路葵涌段 464 – 468 號東寶樓,身為裝置在上述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即手提滅火筒的擁有人,沒有安排註冊承辦商每 12 個月最少檢查一次該消防裝置或設備。
另外同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華景樓(荃灣)業主立案法團、德仁樓五期業主立案法團,均被控同一傳票罪,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5 日再訊。
WKS14992,14993,14995,14997,1500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