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於今年 3 月巡查葵涌東寶樓,發現大廈內有手提滅火筒未有年檢證書,處方事後要求業主提供年檢證書不果。4 名業主共被票控 5 罪,其中 3 人承認 4 張傳票罪。裁判官何慧嫻就每張傳票罪,判罰款 800 元。
一名業主不認罪,指大廈消防年檢的事務應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案發時大廈未有法團,他不能代為安排。他又指,不知道涉案滅火筒屬誰,否認擁有並要為該滅火筒負責。官解釋,由於案發時大廈沒有法團,所以控方根據大廈的平均業權「逐個(業主)告」,並將其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2 日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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