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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男子撥999後失救 家屬:犧牲一條生命改善系統、不解為何沒用定位搜救

死因研訊|男子撥999後失救 家屬:犧牲一條生命改善系統、不解為何沒用定位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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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陳詞質疑
為何不用手機定位系統搜救

死者為賴志超,案發日為 2017 年 6 月 16 日。案件在死因裁判官周至偉席前處理,由 3 女 2 男陪審團審理。死者的妻子及女兒列席、無法律代表;消防處及警務處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所有證人已於首兩日研訊作供完畢。死者的長女於周三代表家屬陳詞,她質疑為何當時消防及救護人員沒要求警方使用手機定位系統搜救死者,指如果有用,爸爸便不會失救,又指當時接線的警察通訊員供稱,爸爸報案時表現清醒,但根據庭上播出的錄音,爸爸稱自己頭暈。

長女續指,既然救護車在第一次搜救時致電爸爸不果,為何不再打給「999」求助,強調爸爸當時是「活生生地」打電話求助,是次事件使她失去最愛的爸爸。

家屬:
爸爸不知說店鋪名稱無助搜索

據日前證供,死者報案時指自己身處砵蘭街,並持續氣喘、咳嗽,在消防通訊員的追問下補充指「美光」、「賣瓦仔」,但警方及消防通訊中心的電腦系統無法搜索店鋪的位置。

長女陳詞指,機器只是死物,但人有思考能力,當時爸爸並不知道說出商舖名字,無助救援人員搜救,她指,消防輕視爸爸的性命,這不能以藉口推搪責任。

長女續表示,尊重前線人員,救人一命、勝造浮屠,指如他們多做一步、多想一步,多些培訓通訊人員,通訊員的一個決定會影響所有救護的工作。

消防、警方法律代表:
砵蘭街有「好密集嘅建材舖頭」

消防處及警務處的法律代表陳詞指,當死者與警方及消防通訊員溝通時,消防通訊員亦「好坦白咁講」,只提供店鋪名稱的話,無法找到死者,但死者最後只提供了店舖,而不知是否與死者任職裝修工程判頭有關,他在緊急情況下說出「瓦仔」,這也是行內術語。

代表續指,觀乎是次死因研訊的所有證人,僅死者的長女能找到「美光」的位置,而砵蘭街長 1.5 公里、由油麻地到太子道,當中有「好密集嘅建材舖頭」。

庭上證供指,死者於清晨 5 時 57 分撥「999」。兩部門的法律代表指,就第一次搜救,消防通訊員於清晨 6 時 2 分派出救護車,車上的救護總隊目於 6 時 8 分致電死者、但沒獲得回應,他遂經無線電向消防通訊員取得更多線索,確定為「美光」、「賣瓦仔」,並於太子道西「兜咗十幾個街口」。

代表指,雖然總隊目不知道什麼是「瓦仔」,但知道是建築材料,於是到附近尋找,並於 6 時 14 分再致電死者、沒人回應,最後於 17 分致電消防通訊中心,指找不到死者,至 6 時 20 分完成整個搜索,將是次出勤定性為「aborted call」(已中止求助)。

部門代表:死者或報案後不久死亡
盼家屬明白「唔係經過好漫長、好辛苦嘅等待」

兩部門的代表再指,按閉路電視紀錄,6 時 3 分,死者似乎最後一次拿著類似電話的物體,後於 8 分「瞓低咗」,其姿勢與其後奉召到場救護員觀察到的無異;而 8 時 30 分左右有熱心途人發現死者、報警求助,該次消防從途人取得完整的地址,即「砵蘭街 288 號」,僅用了約 3 分鐘 30 秒便到達現場,然後為死者進行一系列檢查,當時死者已離世,到場救護及警員指均沒留意附近有「美光」的商舖。

代表認為,雖然法醫指死者的死亡時間為案發日一天內,但第二次救援的救護員指到場時,死者已出現屍斑、屍僵,而第一次搜救的救護員亦曾兩度致電死者、均無法接通,「可想像」死者被發現及確定死亡的時間,比他實際離世遲,故死者「唔係等咗兩個鐘,而係打咗電話冇耐就失去意識同死亡」。

代表向家屬表示慰問,望家屬明白死者「唔係經過好漫長、好辛苦嘅等待」。

部門代表:同音字、操守及安全性
使用 Google 地圖有潛在問題

部門代表又指,法醫供稱死者有長期病患,案發時有致命肺炎,沒法肯定即使死者如途人般提供詳細地址,救護車可否在其死亡前找到他,由於其嚴重肺炎,亦不肯定能否成功救治死者,即使當時前線人員可使用 Google 地圖,也不知道死者提供的店鋪線索是否同音字、能否找到死者心目中的位置,又會否引領救護車到錯誤的位置。

代表強調,案發時鑑於「授權上嘅限制」,前線通訊員及救護員使用「封閉式調派系統」進行地點搜索,只能夠採用地政總署的紀錄、當中沒有店鋪,而消防有操守上、私隱上的限制,即使他們是英雄,也有工作要求,例如不可以使用私人手機。

代表指出,搜救如依賴公開資料庫,它可能隨意被更改、刪減,使用私人伺服器的資料庫如 Google 地圖,也會大大減低系統的安全性,出現法律責任;同時,如緊急服務並非依賴政府已授權的器材,而是私人器材,私隱及法律問題該如何界定會出現風險。

部門代表:
勿以「後見之明」評緊急服務

代表續力陳,當「大家聚喺度」,用「後見之明」及過份集中於一個個案評論公共緊急服務,「要謹記佢哋(消防、救護及警方)要服務全港七百萬市民」,須從法治角度平衡公共資源,「每日收到求助電話咁多,市民需要咁大」,就怎樣調配資源及運用科技與規則「最大化效能表現」、又符合法律的授權。

代表重申,不能以「後見之明」,而是要針對本案考量,指事件應可以理解救護員搜索 10 分鐘左右便定性為「aborted call」,然後接下一個任務。

部門代表:
已改進處理報案的措施

代表再指,消防不時因應新的通訊科技等檢討服務,並引消防隊長證人日前於庭上供稱,許多新措施、不幸地於事發後推出。

代表續引述例子,包括鼓勵求助市民保持通話,過程中掌握來電者會否失去意識;接線員詢問問題的指引亦為「動態」,當報案者無法口述提供地址,可用手機通訊程式分享實時位置,同時可以合法地向 4 間手機通訊商要求取得報案人的位置,消防亦將「AML(進階行動定位)」加入常務訓令,「關於科技嘅發展好動態,每日都發生緊」。

代表最後指,本案固然不幸,但對於整個過程,死因庭不可用「後見之明」考慮,每一步須考慮人員的角色、跟從的指引是什麼,更新的科技亦很大可能於日後幫到如死者一樣無法提供地址的求助人,望陪審團考慮上述所有情況。

家屬激動稱
「犧牲咗一條生命去改善咗個系統」

部門代表完成陳詞後,家屬補充陳詞作回應。死者長女指「時代進步」僅指現在,而不是當時爸爸面對的流程,重申市民不知道部門電腦系統的情況,「遇到問題只能夠打『999』求助」,加上爸爸報案時的意識已不清楚,「佢畀到嘅資料得咁多」,重申不解為何救護不聯絡警方,警方可使用手機定位系統。

長女一度哭稱,自己當時「去到現場,摸都唔摸得佢,任何嘢都做唔到,(爸爸)一句說話都冇交低」,斥部門代表說話「要憑良心講」。

長女繼續激動道,「犧牲咗一條生命去改善咗個系統」,指爸爸的生命可幫到人、「我好開心」,但部門必須改善前線人員的培訓。她指,部門代表的陳詞完全沒有提及案發時為何不使用定位。

她指,明白就算用了定位、也不知道爸爸最後能否得救,自己亦曾在庭上詢問法醫,如有醫生在場、爸爸可否得救,法醫回答未必,「(但)至少我可以叫一聲『爸爸,你安心上路啦』」。

CCDI-745/2019(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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