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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碎屍案|控方稱需時檢驗證物 辯方指「不恰當押後」申訟費被拒

蔡天鳳碎屍案|控方稱需時檢驗證物 辯方指「不恰當押後」申訟費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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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歲女模特兒、譚仔米線創辦人的媳婦蔡天鳳,今年 2 月在大埔龍尾村,被揭發疑遭殺害碎屍。死者前夫、前家翁、前大伯被控一項謀殺罪,前家姑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另外兩人涉協助死者前夫乘搭遊艇逃往澳門,各被控一項「意圖協助罪犯」罪,案件周三(11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代表死者前夫一家四口的律師指,案件主管調查速度慢,導致案件不斷押後,「超過一年咁濟,都仲未做好(DNA 檢驗)」,申請是次提堂訟費。控方回應指,本案要化驗「不完整嘅人嘅殘肢」,所需時間會比一般情況長,認為是次提堂非合適場合處理訟費,強調辯方申請權利不會被剝奪,「他日法庭裁定押後係延誤、錯誤,理據係不變」。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聽畢雙方陳詞,拒絕辯方訟費申請,並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12 月 20 日再訊,另批准兩名獲保釋的被告更改報到次數,死者前夫一家四口繼續還押。

控方申押後候檢驗證物
辯方指不斷押後申訟費

控方庭上透露調查進度,表示就本案共檢取 250 件物件,作 DNA 校對及檢驗,當中 100 件已完成檢驗,以及獲政府化驗師撰寫書面報告,預料餘下 150 件證物,應可以在短時間內處理。控方又指,本案證據涉及 30 個文件夾,政府律師會加速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案件至 12 月 20 日再訊。

死者前夫一家四口由律師蘇子傑代表,蘇在庭上指「押後情況非常不理想」,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0 條,以「不恰當押後」為由,申請本次提堂訟費,「呢個押後並非被告一方、辯方引起,全部因為案件主管(調查)速度慢,導致案件不斷押後」,又指「若然案件主管可以較為用心啲去做嘅話,押後唔需要咁耐」,形容現時辯方「冇嘢可以做到」。

辯方質疑「一日驗一件都唔可行」

蘇子傑強調,若控方一早知悉案件僅押後,應及早通知辯方,「等我安排其他事情,書面申請第日(上庭)時間,大大節省 4 位當事人(法律)費用」,又指不應由辯方詢問控方會否押後案件,「唔係合邏輯嘅做法」。

蘇又稱,案件於 12 月再訊時,已距離事發接近一年,對被告不公平,「超過一年咁濟,都仲未做好(DNA 檢驗),都唔知下次(提堂)做唔做到」。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聞言稱:「下次嘅嘢,下次先講」。蘇提及,控方在辯方去信下才回應,2 至 7 月期間檢驗了 100 件證物,質疑以其速度,「一日驗一件都唔可行」,又質疑控方證人不足 15 人,「加埋都唔可能有 30 個 box file」。

控方指本案涉殘肢需時化驗

控方回應指,《裁判官條例》第 80 條並不適用。翻查條例,第 80 條是「進行訊問的地方並非公開法庭」,內容與訟費無關。控方又指,是次提堂非合適場合處理訟費,但指辯方申請訟費的理據及權利不會被剝奪,「他日法庭裁定押後係延誤、錯誤,理據係不變」。

就辯方指「案件主管速度慢」,控方指由政府化驗師負責化驗,而非案件主管,又指本案要化驗「不完整嘅人嘅殘肢」,所需時間會比一般情況長。蘇又指,本案應會轉介高等法院審理,裁判官香淑嫻表示,現時仍是調查階段,要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可能去到(高院審理),可能去唔到」,蘇子傑聞言笑稱:「我都希望去唔到」。香淑嫻再稱,「除非唔告,最終謀殺方向嘅檢控點都要押後」。

蘇子傑回應指,女被告僅面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又指現階段化驗不涉及殘肢,「遺體火化咗,得證物」,強調辯方最不滿的地方是,本案因 250 件證物而押後 10 個月。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至 12 月 20 日再訊,著控辯雙方「多啲溝通」,另批准兩名獲保釋的被告更改向警署報到次數。

死者前夫一家四口被控謀殺等
另 2 人涉助前夫潛逃

警方至今共起訴 6 人,其中死者前大伯鄺港傑(31 歲,司機)、前家翁鄺球(65 歲,退休人士)及前夫鄺港智(28 歲,無業)各被控一項謀殺罪,指他們在 2023 年 2 月 21 日,在大埔龍尾村 56B 地下謀殺蔡天鳳。

死者前家姑李瑞香(63 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她在 2 月 23 日銷毀對李瑞香進行刑事調查謀殺的資料。

被告林舜(41 歲,遊艇公司職員)和潘巧賢(29 歲,無業)則各被控一項「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罪」,指兩人於或約於 2023 年 2 月 24 日,在香港某處當鄺港智犯可逮捕的罪行即謀殺,而他們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有罪,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安排鄺港智乘搭遊艇逃往澳門,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

KCCC577、640、6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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