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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 DSE 兩考場有炸彈 運輸署主任 3 罪成判囚 16 月 官:使教職員受驚嚇

虛報 DSE 兩考場有炸彈 運輸署主任 3 罪成判囚 16 月 官:使教職員受驚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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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為運輸署高級技術主任的五旬男子,被指於 2020 年文憑試中文筆試開考當日,虛報九龍兩所中學試場內有炸彈,警方調查時揭發他牽涉另一宗盜竊案。被告經審訊後,周五(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盜竊等 3 罪成,判囚 16 個月。

裁判官林子勤指,雖然警方到場調查時,未有驚動考生,但使教職員受驚嚇,案件有其嚴重性。他考慮被告受母親逝世、工作影響,導致心理壓力大,酌情扣減刑期。
一男子報案指炸彈「10 點鐘會爆」

案情指,警方在案發當日接獲報案,自稱「輝仔」的男子表示「天馬行動開始」、「𠵱家喺 DSE 嘅考場裏面有人放咗炸彈」、「10 點鐘會爆」。警方到他所指的培正中學和聖言中學搜查後,並無發現爆炸品。

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電話發現一段長 34 秒、與「輝仔」報案內容相似的錄音。

官批被告供詞是謊言

就虛報炸彈案,被告供稱於案發前一日(星期日)回辦公室工作,並遺留電話至翌日才取回,指有同事知悉其電話密碼,懷疑是遺留電話期間,遭人拿去錄音。

裁判官質疑,智能電話內有大量個人資料,隨意向同事提供密碼並不正常。他又指,別人不會預知被告會於星期日回辦公室工作,亦不會大費周章用被告電話犯案後歸還給他,批評被告為了審訊而編造謊言,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另涉偷銀包 供稱不知情
官:事隔兩年仍未歸還 盜竊罪成

另外,警方調查被告虛報炸彈案時,揭發他牽涉一宗 2018 年盜竊案件。被告作供時稱認識事主,不知道為何涉案銀包會出現在自己家中;被告女傭則供稱,她當時以為銀包屬於被告,故將銀包放在窗台,而該位置用作存放不常用的物品。

裁判官指,被告作供時交代細節,以其細心性格,必然對身邊物品瞭如指掌,不可能相隔兩年,亦不知道銀包的存在。裁判官又指,銀包有厚度、明顯正被使用,女傭將其放在窗台並不合理,不接納兩人證供。

裁判官考慮銀包位置、狀態、遺失時間,以及內有身份證,認為被告必然知道銀包屬於事主,但事隔兩年仍未歸還或報警,裁定盜竊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成。

求情:社運期間日夜安排交通 精神狀況不佳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被捕後遭停職,又指他努力工作,獲得同事正面評價,2019 年發生社會運動之際,他有份參與維修,當時紅隧被堵塞,亦日以繼夜為市民安排交通。

辯方續指,與被告感情深厚的母親,在他生日當天離世,加上工作壓力、香港社會環境等因素,導致被告案發時精神狀況不佳。被告現患有思覺失調,獲藥物治療及輔導,辯方希望法庭寬鬆判刑,讓被告盡快回復正常生活。

官:行為非即興 使教職員受驚嚇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並非即興,警方接報到場調查時,雖然未有驚動考生,但使教職員受驚嚇。惟他考慮被告多年來服務社會、受母親逝世、工作影響,導致心理壓力大,酌情減刑 4 個月。

就盜竊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裁判官分別判處 6 星期及 14 個月監禁,兩罪同期執行;就虛報炸彈罪,判處 8 個月監禁。裁判官指,由於本案涉及兩宗不同案件,當中 2 個月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16 個月監禁。

被告被控盜竊、虛報炸彈等 3 罪

被告楊偉忠(54 歲,報稱公務員),被控盜竊、管有他人身份證及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 3 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8 年 8 月 10 日,在何文田香港足球總會,偷竊一個黑色銀包,內有一張香港身份證、現金港幣 10 元、一張中國銀行提款卡、一張花旗銀行 Visa 卡及一張職員證,上述物品為杜文現的財產;在 2020 年 6 月 17 日,在土瓜灣天光道曉暉華庭 2 座某室,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屬於杜文現的身份證。

被告另被控於 2020 年 5 月 4 日,在香港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於香港培正中學及聖言中學,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KTCC 229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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