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後未發現病人體內遺拳頭大小紗布 專業失當罪成 外科醫生朱建華上訴失敗

術後未發現病人體內遺拳頭大小紗布 專業失當罪成 外科醫生朱建華上訴失敗

分享:

術後體內遺紗布
朱建華被指管理失職

申請人朱建華於 1981 年成為註冊醫生,1998 年再獲外科專科資格,他由資深大狀梁定邦及大狀黃詩詠、江子忻代表。答辯人為香港醫務委員會,由律政司委聘大狀郝曉田代表。案件由高院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林雲浩及原訟庭法官陳美蘭審理。

判詞歸納本案背景指,朱於 2015 年 10 月為病人做手術,事後病人腹內被揭發遺下紗布。醫委會其後對朱展開紀律研訊,裁定他兩項專業失當罪成,判處除牌合共 6 個月。而當時對朱的指控,並非指紗布由他遺下,而是他涉術後管理失職。

判詞簡述病人情況,指他患前列腺癌,2015 年 7 月在養和醫院接受前列腺切除手術,翌日排便後感腹痛,檢查後發現其乙狀結腸穿孔。同年 10 月,朱替病人做乙狀結腸造口關閉手術,過程中使用 10 塊紗布。病人其後被診斷患腹膜炎,疑與吻合口滲漏(anastomotic leak,指重新接合兩段腸道後,接口處發生滲漏)相關,遂再做緊急剖腹手術,發現吻合處完好,但腹腔內有積液,遂予清除。過程中使用 20 塊紗布。

病人其後到朱處覆診共 6 次,並表示仍有腹痛等狀況,故曾做灌腸造影等檢驗。

至第六次覆診後,病人及其家屬對朱失去信心,向院方取走報告後向其他醫生求診。另一醫生為其照 X 光,發現腸道有不透射線帶狀結構,術前不曾出現,術後位置一直沒變,思疑為術後遺下紗布。最後動緊急手術,取出拳頭大小的手術紗布。病人的女兒在 2016 年 9 月向醫委會投訴多名醫生,包括朱。

而醫委會對朱的指控有二,第一項指他於 2015 年 11 月,在獲悉病人投訴腹痛及或不適後,未對其作適當及或充分的檢查,例如血液檢查及或照 CT。第二項指他於 2016 年 7 月,未能妥善及或充分地處理,病人腹腔內可能存有異物的情況。

上訴庭:遲開紀律研訊、拖延
不符司法公正

判詞指,醫委會的紀律研訊在 2021 年 8 月召開,至 2024 年完成,歷時共 14 天;而研訊要至 2021 年開始,據知因需時索取其他醫生及專家報告。

判詞指,法庭無意對聆訊小組成員作個人批評,但需指出此類性質的研訊在事發後 5 年才開始,隨後又拖延 4 年之久,是極其不理想且不符期望的,尤其就牽涉事實及口供爭議的紀律研訊而言,情況亦不符合司法公正。

醫委會研訊時駁回朱說法

判詞引述朱一方的觀點,稱就指控一,即 2015 年 11 月他被指未充分檢查病人一事,朱表示病人未主動投訴疼痛,是他在為病人腹部觸診時才發現病人有壓痛,而他已如實紀錄,其後他對病人處方抗生素,並安排覆診,可隨時評估治療方案,而同月再覆診時已不再有壓痛。其他醫生或專家提出要做腹腔內膿腫相關的檢查,在當時沒必要。

就此點,判詞指醫委會接納病人女兒的供詞,指病人在當時已向朱表示自己有腹痛,而其後抽取積液作的細菌檢驗,顯示有嚴重污染情況,意味可能已有術後感染,朱沒理由認為是輕微狀況。而由於情況嚴重可演變為腹腔內膿腫,朱應進一步做 CT 等檢查。

而就指控二,即病人體內可能有異物一事,朱指當時無理由懷疑體內遺體手術器械 ,因為情況極為罕見,而 CT 報告顯示異物位於空腸(jejunum)內部,可能是「誤吃」物品,而他已安排病人翌日接受灌腸檢查,已合理地預期該檢查可發現異物等問題。

而就此點,判詞引醫委會指,CT 報告顯示病人有 3 項異常,包括存有異物、某種形式的阻塞及發炎,而鑑於病人曾多次接受手術,外科醫生應要考慮體內遺下手術器械的可能性。

醫委會最終裁定朱兩項專業失當罪名成立,判除牌合共 6 個月。朱向上訴庭就醫委會決定提上訴。

上訴庭維持原判:
未能證事實裁斷明顯錯

就指控一,判詞認為是針對他在病人表示腹痛後處理不當,而不是指控他未能診斷出膿腫。而膿腫是嚴重的腹腔內感染,有顯著的死亡率,此感染只能透過血液檢查等進一步檢驗來確認或排除。而醫委會認為朱未能進行適當檢查以確認或排除,從而低於預期的專業標準,並非全新的案情,亦不存在任何程序不公。

至於病人有否投訴腹痛一事,判詞認為難以推翻醫委會的事實裁定,並指無論是疼痛抑或壓痛,其存在均預示了潛在術後併發症,朱應憂慮或有腹腔內感染。

就指控二,判詞引醫委會指,如朱真是如其所稱有意調查異物,則應等待檢驗底片,或至少標註建議僅屬初步,但他兩者皆沒做,顯示他無意調查異物。而即使是為了調查異物,安排接受造影檢驗仍屬不當,因應盡快移除異物。

判詞認為,朱未能證明醫委會的事實裁斷有明顯錯誤,亦未確立任何理據讓上訴庭有權干預醫委會的裁決。上訴庭最終維持判決。

CACV20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