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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歌手唱《願榮光》被控違限聚 警指被告使行人起哄、辯方稱警執法亦吸引聚集

街頭歌手唱《願榮光》被控違限聚 警指被告使行人起哄、辯方稱警執法亦吸引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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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菲混血街頭歌手馬賦馳(Oliver Ma),於 2021 年 5 月,在中環街頭演唱英文版《願榮光歸香港》,有行人圍觀其演出,他被控違「限聚令」。他否認一項「組織受禁羣組聚集」罪,案件周四(2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由裁判官屈麗雯審理。

警員指,當時接獲噪音投訴,到場發現逾 30 人圍觀,遂警告馬停止演奏,惟沒指明涉「受禁聚集」;又指「被告增長在場人士嘅情緒」、使行人起哄,因此拘捕他。辯方則指出,警員的執法行動同樣引人注目,引來更多市民,例如當警員警告馬賦馳時,有市民上前質疑,以及舉起手提電話拍片;警員稱不記得。

被告馬賦馳(1999 年生),原被警方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拘捕,其後改控「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指他於 2021 年 5 月 21 日晚上 9 時 55 分,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違反 599G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 6 (1b) 條。

警員供稱接獲噪音投訴
要求被告離開不獲理會

控方傳召時任中環警署軍裝警員任浩恩作供,任當日負責拘捕被告。他供稱,當時接獲噪音投訴,按指示乘坐警車到附近,看到被告手持結他,該結他連結上擴音器,30 至 40 人在旁圍觀,聆聽被告持咪唱歌。

任下車警告被告,指其帶來噪音,要求停止演奏樂器、立即離開,又問他有否申請「在公眾街道或道路奏玩樂器許可證」,被告一概沒有理會。

警員稱被告「增長在場人士嘅情緒」故拘捕

控方於庭上播放片段,有其他警員揚聲警告被告「違反香港法律、擾亂秩序」;同時一曲奏畢,市民鼓掌。其後,有市民走到警員面前、疑不滿其執法行為。任於庭上指,當時認為「被告增長在場人士嘅情緒」,於是拘捕被告。

在控方詢問下,任稱忘記了當時被告與圍觀市民的距離,亦沒有相關書面紀錄。任憶述於車上觀察時,認為市民之間的距離很近,惟在詢問下,無法說出具體距離。

辯方問有否其他人使用被告樂器
警稱忘記案發情形

辯方盤問時,詢問任是否從沒看到,被告曾事先宣傳當日的表現,且被告僅帶備一個咪高峰、一支結他和一個擴音器到場;任均稱不記得。

辯方續問,據他當時的觀察,被告是否從來沒有容許他人使用自己的樂器,亦沒有其他人試圖使用相關物品。任稱忘記了案發情形,不過確認自己不曾紀錄被告曾帶領、安排或邀請任何人使用他的物品。

辯方指往蘭桂坊行人路況繁忙、警不同意
辯方:「啲人係搭直升機嘅?」

至於聚集情況,辯方解釋當日為星期五,案發地點附近有許多商業大廈和數個地鐵出口;並詢問於案發時,前往蘭桂坊的行人路況是否十分繁忙。任表示不同意,辯方隨即問「根據你嘅經驗,啲人係搭直升機嘅?」任不同意,解釋可循不同路線前往蘭桂坊一帶。

在辯方詢問下,任同意被告並沒有為行人安排座席或站位,不過認為被告曾與觀眾互動。任其後強調於第二次警告後,被告「對群眾做咗一個類似拍攝的手勢,隨即啲人就喺度拍手同起哄」,他認為現場情況可能惡化,才拘捕被告。

辯方指被告僅獨立彈唱、無舉標語
警員不同意

在詢問下,任承認拘捕行動前、給予被告兩次警告,均無指明被告涉及「受禁群組聚集」;亦不清楚圍觀者的確實目的地和身分,現場人群不斷走動,同時無舉起標語、與被告合唱,以及作相似裝扮。

辯方指出,被告僅獨自彈結他和唱歌,現場並無受禁群組聚集。辯方又播放片段,指除了演奏樂器的被告外,任與其餘兩名警員的執法行動亦吸引人群聚集。任悉數不同意。辯方續指,當警員警告被告時,有市民質疑其執法行動和舉起手提電話拍片,任則指不記得。

案件周五(20 日)續審,被告續保釋。

被告因街頭唱《願榮光》3 度被控
1 宗無罪、1 宗罪成罰 3,000 元

翻查資料,馬賦馳因在街頭表演 3 度被控。包括於 2020 年 7 月在中環演唱《願榮光》後,被警員票控 2 項噪音煩擾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裁決時稱警員和事主供詞矛盾、誇大其辭。

同年 8 月,馬在中環戲院里演唱《願榮光》期間,被警員要求搜身,及後將他鎖上手銬。警方指他未有戴口罩,曾向他發出口頭警告,並多次勸喻離開不果,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經審訊後裁定罪成,馬被罰款 3,500 元。

ESS410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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