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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教員室內非禮女助教 男教師罪名不成立 官指事主證供矛盾、有所隱瞞

被指教員室內非禮女助教 男教師罪名不成立 官指事主證供矛盾、有所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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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教員室內觸碰助理胸部

被告陳昌德,被控於 2022 年 12 月,在荃灣仁濟醫院林百欣中學教員室伸手觸碰女助理胸部。案情指,事主 X 稱獲悉被告與另一女教師拖手,而該女教師有男朋友,故與被告商討工作事宜時問及此事。當時事主雙手交叉放在胸前,被告表示學生會「亂傳」、「傳我同你都得㗎」,及後稱「想蹺住你走」,遂伸手穿過事主手臂及胸部之間的空隙,觸碰到其胸部和手臂。事主稱感愕然,事後將事件告知上司。

官指事主多番改供詞
證供前後矛盾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質疑,X 起初供稱與被告自認識以來,對話不超過 6 次,每次「一句起,兩句止」,關係十分疏離。但 X 在辯方盤問下明顯有所動搖,期間不斷嘗試改變證供,例如增加她與被告對話的次數及長度,意圖令兩人關係顯得沒那麼疏離。

但裁判官指,即使如 X 在辯方盤問下所形容的關係,都沒可能容納 X 口中的「土味情話」。裁判官認為「呢啲『土味情話』就算係玩笑,都係調情意味極濃嘅玩笑」, 只可以出現在「極為密切嘅同事甚或朋友之間」,認為 X 的證供前後矛盾,刻意隱瞞與被告關係的密切程度。

裁判官質疑事主隱瞞校方會面內容

事主作供時另提及,自己因搬家而遺失學校調查委員會的會面紀錄,又稱與校方關係欠佳,未有再索取紀錄,無法向警方提供相關文件。裁判官指,X 搬家後曾接受媒體錄影訪問,期間手持會面紀錄。而訪問播出後案件未完,事主理應緊張警方會否控告被告,官質疑「一直妥善保存咗十個幾月嘅重要文件,點可能因『唔知擺喺邊度』而丟失呢?」,故認為 X 砌詞隱瞞該會面內容,以免被揭發與她向警方作出的書面陳述不符。裁判官並質疑,X 在警方到校調查時,沒有向負責警員提及她於庭上指控被告的行為,否則負責警員不會將案件判斷為「無刑事成分」,X 亦無理由不要求警方積極跟進。

官拒納被告證供

至於被告供詞,裁判官亦認為不合情理,拒絕接納。裁判官認為,若被告否認自己曾與另一位女同事拖手,理應毋須在意他人指控他如何拖女同事的手。而根據被告供詞,X 沒正面回應被告問題,被告無理由不追問。就 X 回答「你平時係點拖咪點拖囉」,官則認為即使 X 伸出右手,不代表想被告示範他如何拖同事的手,被告沒需要、亦沒理由示範。

裁判官續指,由於 X 對她與被告的親密程度有所隱瞞,被告有可能真誠相信事主同意涉案行為,考慮控方未能證明控罪,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WKCC40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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