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2歲中學男教師被指非禮4學生 13項非禮罪全數不成立

32歲中學男教師被指非禮4學生 13項非禮罪全數不成立

分享:

官:兩罪與性部位無關
批被告為人師表 行為應檢點

被告 Y.Y.W (32 歲)被控 13 項非禮罪,為 4 名事主的中學數學教師及班主任,當中兩項涉及案發時 17 歲女童 X,3 項涉及 17 歲女童 Y,5 項涉及 16 歲女童 Z ,3 項涉及 15 至 16 歲女童 J,均指被告在沒有原因、不需要或被拒絕下,用手觸碰 4 人。

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13 項控罪中,有兩項涉及被告與學生嬉戲時,用手觸及事主的手臂及手,但即使完全接納控方說法,此兩罪「以常理和常人標準而言,亦不可能屬於猥褻侵犯」,因所觸之處並非與性有關部位,認為該兩項控罪應該撤銷。

但法官強調,這不代表被告可任意觸碰他人身體,指被告為人師表,行為理應檢點,不應令人誤會,批評他行為「有失莊重、不知避嫌,為旁聽者不取」。其中就被告搶去一事主手機、強行加入自己資料,而觸摸對方腰部一事,官接納他或出於與學生打成一片,其教學態度及方法亦可能過份親暱、令學生不舒服,批其行為「失諸輕挑,不應傚法,亦可能引起對方不悅」,惟「並非猥褻侵犯」。

官:證人證供大同小異
課室內情節「似乎有點困難」

官又指, 13 項控罪中,有 6 項涉及上課或補習時課室內非禮,事主均報稱當時坐著伏案做練習,被告站在附近,再以手篤向她們腋下近胸部位置。官認為,「這個情況似乎物理上有點困難」。

官續指,4 名事主證供大同小異,相同之處皆是極之模糊,但幾乎如出一轍,而事主供稱發生猥褻侵犯事件的地點,都有其他學生在場,「似乎在事實上比較困難,而多次發生更近乎沒有可能」。法官又指,事主對被告行徑「逆來順受,沒有投訴」,再考慮 4 人投訴之時,正值有人提出要更換老師,雖沒證據指事主為更換老師而報稱遭非禮,但認為事主所述或只是指稱情況的一部分,即不滿被告教學方法及態度、對事主過份親暱,最終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作出 13 項控罪的非禮行為,全數罪名不成立。

DCCC378/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