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歲無業男子涉於 2019 年 12 月,聯同實驗室助理和電器技工,在屯門小冷水路一偏僻處試驗土製爆炸裝置但失敗。男子當場被捕,被控一項「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還押至今逾 4 年。案件周二(7 日)在高等法院,選出 7 人陪審團開審,男子不認罪受審。
控方案情指,被告與其他人在 Telegram 群組揚言製作炸彈放在「rb」和炸「狗屋」,又指「1kg 可以爆水炮車」。被捕時被告身上搜出被指是炸彈原材料的水銀粉末,他在警誡下聲稱僅試驗煙霧彈。
控方強調本案之所以沒有爆炸發生,沒構成生命或財產損害,僅因被告在實行計劃前「及時被警方拉咗」,他們仍有協議放炸彈,構成串謀犯案。
被告關嘉耀(案發時 27 歲,無業)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某日至 2019 年 12 月 14 日期間,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與徐天樂、何健忠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方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讀出開案陳詞,指關嘉耀在 2019 年 11 月左右,於遊行活動認識稱為 Kenneth 的徐天樂,和花名「Happy 叔」的何健忠。3 人在 11 月 14 日至 12 月 14 日有通話紀錄。
案情:被告負責統籌、
購買水銀制、找試爆場地
在本案中,關嘉耀負責統籌角色,聯絡徐、何兩人,並幫忙買工具「水銀制」、尋找場地試用土製遙距引爆裝置和用作爆炸的化學粉末。徐天樂在中學任職實驗室三級技術員,熟悉如何處理化學品,亦可以接觸學校儲存的化學物品和實驗室儀器。何健忠則是一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熟悉電力工作,家中搜出大量與電池相關的物品。
控方指徐的經驗和知識,對製作爆炸粉末或爆炸品攸關重要,何對電池、電力的認識,則可助製作本案的土製遙距引爆裝置。故關招攬徐、何兩人,對執行 3 人的協議「缺一不可」,證明他們計劃認真執行協議,製作土製遙距引爆裝置導致爆炸。
被告與他人在 TG 討論「爆水炮車」
3 人在 Telegram 有一個群組「圍爐打飛機」,關的用戶名是「真心膠仕」、徐是「海猿」、何是「海蝦」。
3 人曾在群組討論買電子磅,又稱「磅到 250g 可以爆木屋」、「1kg 可以爆水炮車」。控方指這裏是討論爆炸品的重量。
被告關嘉耀亦在群組稱自己「去過睇場」,3 人續討論「試爆場地」和「試溝化學品」的場地,並提及不同工具,包括用鉗夾水銀,而水銀是製作爆藥雷酸汞的原材料之一。
控方亦指稱,各人討論找繼電器和倒數計時器製作計時炸彈,「試完得咗要通知番大群」,又提及組裝時戴手套「捽」裝置表面,不能留下指紋、毛髮、頭皮,脗合法證檢驗時找不到任何指紋的情況。
一旦試驗成功,各人在群組稱要將炸彈放在「rb」,或當手榴彈般擲出炸「狗屋」,控方指「rb」、「狗屋」分別指路障和警署。
警員在旁觀察、見冒出白煙
12 月 13 日,3 人相約翌日帶同土製遙距引爆裝置試爆,並討論要帶備長電線,用作收回引爆裝置,若引爆不成功,會由關嘉耀負責走近檢查裝置。
12 月 14 日早上 9 時許,關、徐、何 3 人在屯門輕鐵蝴蝶站旁的巴士站集合,一同搭巴士前往小冷路附近的山,3 人走到一個山坡頂的大石懸崖邊。警方在附近觀察,但受地理環境所限,僅看到他們取出物件放在地上,關戴著黑色面罩,右手手持一塊狀似盾的黑色可摺疊板,關行往該物件並彎下腰,不久後便有白煙冒出。
其後 3 人整理行裝離開,隨即在懸崖附近被捕。
被告被搜出水銀粉末
控方指是炸藥原材料
關嘉耀被捕時身上有一個裝著白色粉末的膠盒、頭盔連 go pro 攝錄機、防毒面具、戰術背心、鉗、手套、護膝、萬用刀等。
何健忠身上則有 3 條電線、面巾、早前關手持的黑色可摺疊板、螺絲批、電池、膠手套等,並有一個土製遙距引爆裝置,裝置由一個裝有電池和電路板的透明盒和搖控器組成。
關身上的粉末經化驗後,發現主要成份是硝酸汞和元素汞,元素汞即是水銀,是製作爆藥雷酸汞的原材料之一。
控方:沒發生爆炸僅因及時行動
控方指上述粉末是失敗的爆炸品,關嘉耀等人製作粉末是打算引爆,針對警察使用,放在路障或掉入警署引爆,惟試爆失敗。
控方強調,串謀控罪是針對非法協議,「防範於未然」,即使試爆失敗,只要被告有協議藉爆炸品導致爆炸,且相當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物損失,便可構成罪行。在本案中爆炸沒發生僅因被告「及時」被捕,而當時他們已成功製成土製遙距引爆裝置,僅粉末沒引爆成功。
被告警誡下稱僅試驗煙霧彈
控方續指,被告關嘉耀在警誡下稱「我淨係上去試煙霧彈咋,同埋點著嘅效果,係 Kenneth 同 Happy 叔叫我點㗎」,被告亦稱有人資助他 50 萬元行事。
關在警誡會面中,另承認認識 Kenneth 和 Happy 叔,負責買水銀制,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14 日曾到屯門小冷水路,亦確認在他身上找到的大部分物品。不過關亦聲稱當天僅測試煙霧彈,沒打算真的向警方使用爆炸品。
作供警員負責跟蹤被告
目睹被告與另兩人會合
控方傳召時任刑事情報科警員何秀偉(音譯)作供,何在 2007 年加入警隊,現駐守反恐特勤隊,案發時駐守刑事情報科的跟蹤隊,負責跟蹤目標人物。
案發日 12 月 14 日,何自凌晨 4 時在屯門山景邨值勤,9 時 02 分,何看到關嘉耀步出屋邨某座大樓,他背著背囊、手持一塊藍色長方形板,走到石排頭輕鐵站,登上一架往屯門碼頭方向的輕鐵。
何尾隨關上輕鐵,並在 9 時 20 分跟隨關在蝴蝶站下車,關走到對面行車線的巴士站,先後與兩名男子會合及交談,3 人在 9 時 31 分登上 K52 號巴士,前往蝴翠路方向。
警員稱沒情報指
被告當天有炸彈在身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詢問何,是否有情報知道 3 人背著炸彈,何稱「喺我哋訓示入面,講咗佢哋涉嫌製造炸藥」,但沒有收過他們有炸彈在身的情報。
辯方續問,當時他有否意識到被告可能有炸彈在身,何回答「我冇咁嘅意識,因為我嘅工作主要係尾隨囉,同埋我要集中 focus 喺佢個人度」,並確認他不認為被告危險、身上可能有炸彈,即使接近被告,他亦「唔會驚,亦都唔會避開佢」。
5 刑事情報科警員將匿名作供
審訊周三(8 日)續,將傳召另外 5 名駐守刑事情報科的警員在屏風後作供,控方指他們負責監察、跟蹤、收集情報,不便表露容貌和身分,需要匿名作供。
HCCC2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