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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 2019 年煽惑火攻 TVB 發射站、裝修美心 TVB 前技術員罪成 還押候判

被指 2019 年煽惑火攻 TVB 發射站、裝修美心 TVB 前技術員罪成 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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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歲前無綫電視技術員被指 2019 年呼籲他人摧毀港鐵閉路電視、「大裝修」美心食品、「狙擊」TVB藝人及「火攻發射站」,被控 3 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罪。被告周四(2 日)被裁定全部罪成。案件押後至 6 月 16 日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

裁判官劉淑嫻裁定涉案帖文均由被告所發布,而內容精準地提到要用火攻,所以不屬開玩笑;而帖文中使用到「裝修」一詞,根據司法認知中解作「破壞、損壞」,內容均屬煽惑他人,最終裁定被告全部罪成。

官:帖文精準提到要用火 不屬開玩笑

案件周四在觀塘裁判法院審理,由裁判官劉淑嫻處理。

本案有 4 項爭議點,分別為涉案帖文是否有煽惑他人、帖文有否發布至公眾、帖文內容是否開玩笑,以及被告是否發帖人。

涉案 3 則帖文,均在網上討論區連登發布。裁判官引述帖文內容指,第一則帖文提及以鐳射筆照向港鐵閉路電視鏡頭,又指要把鏡頭保鮮膜拆走。第二則為呼籲人罷買美心產品,及破壞美心商店,當中使用「裝修」一詞。第三則帖文指無綫電視當日會直播台慶,呼籲人用火破壞 TVB 發射站以阻止播放。

裁判官裁定,相關內容均屬煽惑。至於帖文有否發布至公眾,裁判官從相關帖文的點擊率裁定,帖文已發布至公眾。

至於帖文內容是否屬開玩笑,裁判官認為首兩則帖文的大標題、次標題亦不似開會笑,而涉及 TVB 的帖文更提及電視台的最新安排,並精準地提到要用火,所以不相信屬開玩笑。

官:被告為連登帳號的唯一使用人

對於涉案帖文是否由被告發布,裁判官認為被告是發帖連登帳號的唯一使用人,被告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涉案電話及電腦均由他一人使用,只有他知道密碼。他亦承認有使用連登等社交媒體,其電腦的連登帳戶亦沒有刪除紀錄,故裁定沒有其他人使用該帳戶,而被告曾發布 3 則帖文,因此裁定 3 項罪名全部成立。

對於被告曾於錄影會面中表示,自己於 2015 年認識一班追星的朋友,對方要求他分享連登帳戶,在他們的手機登入,而被告亦曾參加多次追星活動,裁判官認為被告必然與該些志同道合的朋友聯絡,但卻不記得追星朋友的姓名及沒有聯絡方式,而且早已失聯,說法並不合理。

官:司法認知中「裝修」解「損壞」

辯方曾爭議,控方證人網罪科總督察陳慧詩(音)以專家身份作供,其證供有所偏頗,只擷取有利檢控的信息。但裁判官認為該專家證人於 2019 年 6 月起瀏覽不同平台,累積觀察及加以分析,其供詞清晰中肯,對帖文的理解全面公平,沒有偏頗,又指該證人只是篩選出相關的資訊。

裁判官又指,涉案帖文中所使用的「裝修」一詞被媒體廣泛使用,廣為人知。根據司法認知,可以理解為「破壞、損壞」。控方只是僅慎起見才傳召陳,而即使她沒有作供,法庭也會作出同樣理解。

辯方亦曾爭議,被告在被捕現場所作出的招認,警方指被告曾在現場承認「啲 post 係我搞嘅」,但辯方指警方捏造相關招認。但裁判官認為被告自辯時內容矛盾,不合邏輯,最終接納其招認呈堂。

被告張建華(26 歲,技術員)被控 3 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罪,指他於 2019 年 8 月 9 日、11 月 14 日及 11 月 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的財產,即閉路電視;屬於美心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意圖摧毀或損壞上述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KTCC133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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