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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刺警|35歲入境助理涉連登發布煽惑言論 稱「齊斬黑警」認罪囚6月

七一刺警|35歲入境助理涉連登發布煽惑言論 稱「齊斬黑警」認罪囚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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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銅鑼灣七一刺警案後,兩男女被指在網上發表煽惑傷害警員言論。當中 35 歲男入境高級事務助理員被指在連登討論區發帖呼籲人「斬黑警」,他周二(3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李慶年判被告監禁 6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在發帖後留下 6 個訊息「推文」,再製造「看似回應」,進一步提升「激進程度」。雖然被告煽惑他人以刀襲警,但沒有具體計劃,言論較概括,及後沒有實際產生嚴重襲警行為。再考慮他調查期間合作,過去一直奉公守法,認罪有悔意,加上即將與年幼女兒分離,經過是次慘痛教訓,相信重犯機會不高,最終判囚 6 個月。

控方一度引用過往煽惑案例,用以解釋此案嚴重性與該些案例相若。但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區分此案嚴重性,亦質疑控方未細讀案例。控方及後修改說法,稱不便比較案例嚴重性,遭法官再批評未有協助法庭,更指「你哋(律政司)覆核上訴嗰陣唔係咁㗎喎,好積極㗎喎」。
案情:被告發帖稱「7 月 1 以後定為斬黑警日」

控辯承認案情指,2021 年 7 月 1 日,一名警員於銅鑼灣被男子梁健輝從後刺傷,梁再自插左胸身亡。政府譴責襲擊行為,並形容事故為恐襲。而被告於翌日在連登以用戶名稱「叻啦叻啦」發帖,題為「7 月 1 以後定為斬黑警日」,而他在首個留言表示「一齊和你斬」。被告為使更多人瀏覽帖文,他亦自行 6 次留言「推」帖,大多數為表情符號。有用戶留言「政府都諗咗好耐隻黑警死唔死好」。被告則回覆「所以點到(都)醫到佢 7 月 2 先死」、「齊斬黑警,人人有責」。而「斬黑警」意指用刀刺傷警員,帖文有 4 人回覆、34 個正評及 4 個負評。

案情續指,被告的帳戶亦曾發出多個與政治議題相關的帖文,內容明顯支持 2019 年 6 月以來發生的暴動及其他非法活動,及仇視警方及政府。

被告警誡下稱「一時貪玩」

警方於同年 7 月 5 日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稱因「一時貪玩」而發帖,「阿 Sir,係因為銅鑼灣襲警件事,我被網上嘅人嘅言論影響咗,我一時貪玩先係連登發呢啲帖文。」被告於隨後的錄影會面保持緘默。涉案帖文其後被連登討論區刪除。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妻子育有一名兩歲女兒,原有穩定的工作及家庭。而本案只涉及單一留言,所引來的回覆不多,比案例少,而帖文內容亦與案例涉及具體襲擊有異。被告並非知名人物,帖文沒有具體講述如何襲警。其行為不智亦不負責任,犯案與本性不符,現已感到後悔,希望法庭予以輕判。而被告於被捕後已被停薪留職。

官批評控方似未掌握案例
「你哋覆核上訴嗰陣唔係咁」、「好積極㗎喎」

控方引述《潘榕偉案》及《蔡易文案》等多個煽惑案例,認為本案嚴重性與這些案例相若。法官引述「潘案」指,潘發文稱黑警於新屋嶺強姦女示威者,呼籲人包圍新屋嶺等。法官質疑,根據案例案情及本案案情,控方似乎未能區分本案的嚴重性。控方指雖然本案帖文回應不及「潘案」數量,但涉及煽惑他人傷害警員。

法官反駁,控方所指的「雖然」已淡化量刑的關鍵因素,質疑控方沒有細讀案例,「你好多未掌握到喎」,遂休庭待控方處理。

控方休庭後指,不便比較本案與案例的嚴重性,沒有相關陳詞。法官強調,雙方有責任協助法庭,控方提供 7 個案例,但不加以協助,「叫我猜謎語?」法官又質疑「你哋(律政司)覆核上訴嗰陣唔係咁㗎喎,好積極㗎喎」。控方重申對於本案嚴重程度沒有進一步陳詞。法官之後再批評,控方如此更改立場,做法「都幾核突」。

官:帖文沒具體計劃、言論較概括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的是煽惑他人干犯暴力襲擊,而根據被告罪責,必須處以有足夠懲罰和阻嚇判刑,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項。

法官在考慮量刑因素後,指被告並非名人,不足 50 人回應其帖文。而涉案帖文似乎不是單一帖文,被告發帖後,再留下 6 個訊息,以便「推文」,再製造「看似回應」,進一步提升「激進程度」。法官續指,被告雖然煽惑他人,明顯受早一天有人襲警後自刎身亡影響而發文。雖然被告煽惑他人以刀襲警,但沒有具體計劃,其煽惑言論較概括,及後沒有實際產生嚴重襲警行為。

官:使用社交媒體應三思後貼文

法官總結指,本案較《潘榕偉案》等案例輕微,原因包括案例涉及多項控罪,部分犯案時間較長等。法官最終把量刑起點定在 10 個月監禁,考慮被告調查期間合作,過去一直奉公守法,時任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被捕後失去工作。但他認罪有真正悔意,加上即將與年幼女兒分離一段時間,經過是次慘痛教訓,他已有所成長,相信重犯機會不高,酌情扣減一個月,在認罪扣減後,最終判囚 6 個月。

法官判刑後指,社交媒體增加了散播假新聞和仇恨言論風險,其設計亦局限了多元訊息接收,進一步把不同立場的人撕裂。雖然大部分人理性行事,難免有人進行違法或煽惑行為,使用社交媒體的人,應三思而後貼文。

兩男女被控煽惑罪

被告趙浩楠(35 歲),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指他於 2021 年 7 月 2 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被告葉倩敏(20 歲,學生)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她於 2021 年 7 月 2 日,意圖使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上述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DCCC1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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