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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煽惑七一遊行 前區議員陳榮泰罪成判囚 15 個月

被控煽惑七一遊行 前區議員陳榮泰罪成 下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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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被指聯同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等 4 名民主派人士,在 2020 年七一前夕召開記者會,煽惑他人參與七一遊行,而警方已對七一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陳榮泰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周二(12 日)被裁定罪成,判囚 15 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指,陳明顯知道同案被告煽惑他人上街,而從未表示不認同,又形容其辯解「全屬虛構、砌詞狡辯、不盡不實」。
官:明知同案被告煽惑 從沒表示不認同

控方早前結案陳詞指,陳榮泰與另外 4 名被告互相配合、支持及認同。雖然發言相對含蓄,「叫人唔好着黑衫」,但記者會的訊息「呼之欲出」,即呼籲民眾七一上街,陳榮泰期間沒有離開或表示不認同。

陳榮泰早前作供時指,出席記者會只是「撐場」,而叫喊口號只是記者會的「指定動作」。但法官指,需要考慮及案發背景,以及記者會的整體情況。例如當時在場的同案被告手持標語,面向鏡頭叫喊「廢除國安法」、「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等口號。

此外,有其他被告發言指「自己責無旁貸,國安法是惡法,避無可避」,呼籲人們七一上街。尤其陳皓桓在記者會上指,即使上訴失敗,民陣仍會堅持發起遊行。法官指,陳一直在場,應該清楚其他被告的發言,不信納他身在後排沒有留心,而不知悉發言內容。

對於辯方表示陳只有中三學歷,記者會上有人以英語發言,陳可能聽不懂內容,法官接納控方指,陳曾於各報章、電視台及網媒工作,歷練豐富,不是只懂附和、不聞不問的人。此外,即使民陣當時的遊行上訴正待處理,陳必然知道警方當時已經發出「反對通知書」,因此裁定陳的行為必然是煽惑他人七一上街。

官:不接納被告稱婉轉澄清立場

對於陳榮泰指,自己當日是不同意陳皓桓的言論,才臨時決定在記者會發言,又因為不希望令人尷尬,選擇以婉轉方式表達,包括說「假期如果想行街,可以行 SOGO」等。

法官不接納,認為陳的發言是指向遊行起點位於銅鑼灣 SOGO,內容更涉及分配他人衣着等。法官又指,如果他真是不想引起尷尬而婉轉表達,至少應該表明自己「希望民陣上訴成功」,但他從未提及此點。相反,被告必然明白同案被告的發言具煽惑性,惟他從未表示不認同。法官直指,被告的辯解「全屬虛構、砌詞猝辯、不盡不實」,認為被告是知道被他煽惑的人,會明知七一遊行未經批准而繼續參與。

求情:背景良好 參與程度較低

辯方求情時指,陳榮泰今年 58 歲,背景良好、一生清白沒有案底。當時是區議員,沒有出席七一遊行,沒有像其他被告一樣在 6 月 30 日晚 11 時《國安法》通過後,仍在社交媒體發文呼籲上街,亦不如其他被告般在記者會以明示方式呼籲他人上街。辯方指,被告參與程度明顯比其他被告低,加上本案是單一事件,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邀請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法官指從呈堂片段可見,七一當日的非法集結規模不小,拒絕索取社服令報告。

同案 7 被告認罪判囚半年至 1 年

本案第 5 被告陳榮泰(56 歲)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屬未經批准的集結的公眾遊行。

同案另外 7 名被告為陳皓桓(24 歲)、曾健成(64 歲)、徐子見(53 歲)、胡志偉(58 歲)、朱凱廸(43 歲)、梁國雄(64 歲)及鄧世禮(58 歲),早前分別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被判囚 6 至 12 個月。

其中正因其他案件而服刑的陳皓桓、梁國雄及朱凱廸,本案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3 人須加監 1 至 3 個月。

DCCC 1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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