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歲補習老師涉在上門補習期間,多次要求一名 7 歲男童替其口交、吞精。兒子告訴母親,惟她未即時報警。父母其後設置閉路電視,終揭發歷時約 4 個月的性侵事件。被告早前認罪,周三( 27 日)在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54 個月。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被告為事主及其家人帶來傷害,犯案時無採取預防性病的安全措施,而且案發期間行為越趨嚴重。官指判處更高刑罰,是務求令被告吸取教訓、學會遠離誘惑。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 24 歲,補習老師)早前承認其中 9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他周三留光頭、戴圓框眼鏡應訊。聽判刑時,他神情緊張,散庭後,一名男子向被告展示拳頭打氣手勢。
求情:被告「高估」自制能力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是大學生,他為了減輕家庭經濟壓力而擔任補習老師。被告已知悉本案不是單一事件,明白他在案中嚴重違反誠信。
辯方又指,被告「高估」(overestimated)其自制能力、亦「低估」(underestimated)對事主的傷害,犯罪亦是出於自私。被告已在還押期間反省過錯,希望可以改過自身,並承諾不會再犯。
官:事主及家人已受傷害
官指,雖然沒有專家報告能證明事主所受的心理創傷,但事主是脆弱的幼童,對事件難以啟齒,其受到的傷害亦難以計算。官相信,事件已對事主及其家人帶來創傷,法庭不能輕視。
官又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有患有戀童癖、重犯機會高。而被告案發時的行為越趨嚴重,雖然沒有使用暴力,但以事主當時的年齡而言,被告無須使用暴力。被告要事主為他口交時,亦沒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事主患上性病。
官:刑期不會短,務求被告吸取教訓
官續指,被告與事主相差 14 歲,其行為違反誠信。被告亦有 3 項與本案性質類同的案底。被告在事主家中犯案,而家本來是事主感到安全的地方,法庭判刑時會因此採取更高的量刑起點。
官告誡被告指,總體刑期不會短,務求被告吸取教訓(finally learn a lesson)、學會遠離誘惑。
官將首 6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訂於 4 年,至於另外 3 項控罪指涉被告的行為越趨過份,由要求男童為他手淫及至口交、吞精,3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 5 年半。官指,除被告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部份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被告共須服刑 54 個月。
被告承認其中 9 罪 案情:男童告知惟母未即時報警
被告吳天宇原被控 13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早前承認其中 9 罪,餘下 4 罪獲准存檔法庭。
控罪指,他在 2023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九龍城某單位內非禮年齡 16 歲以下的男童 X。
案情指,被告自 2023 年 8 月起上門為 X 補習,案發時,X 的父母均外出工作,只有家傭在家。被告在 2023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期間,利用自備的口罩遮蓋 X 的雙眼,要求 X 替他手淫。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 ,被告同樣用口罩蒙蔽 X 的雙眼, 要求 X 跪下替他手淫及口交 ,並指示他吞下精液。
X 感到嘔心,遂告知母親,但她半信半疑,沒有立即報警。其後被告繼續犯案,X 轉而告訴父親。X 的父母隨即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並拍下被告的惡行,過程歷時約 18 分鐘。被告在 2024 年 4 月被捕,在警誡下承認當男童不從時,會聲稱相關行為是一種「訓練」。
DCCC96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