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旬補習老師被指去年 7 月在觀塘游泳池更衣室內,偷拍一名男子裸照。他早前否認一項有違公德罪,受審後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周二( 1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囚 2 星期。 裁判官劉淑嫻強調,性取向是個人自由,但前提是不得干擾他人,考慮到其患有窺淫癖,重犯機會為中至高,加上定罪後仍不斷堅稱自己無辜,不適合處以緩刑。
報告顯示重犯機會中至高
對於辯方提出以緩刑方式處理,劉淑嫻稱雖然被告在精神上沒有異樣,但抗壓力低、對自身問題認知不足,且有窺淫癖。精神科報告顯示其重犯機會為中至高,加上定罪後仍不斷堅稱自己無辜,不適合處以緩刑。
劉又指,性取向是個人自由,但前提是不得干擾他人,考慮案情和報告內容後,認為本案沒有減刑因素,判囚 2 星期。
被告有一次同類案底
黃志偉( 43 歲,補習老師)過往有一次同類案底,他被控於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觀塘游泳池,拍攝男子 X 的裸體照片。
事主 X 早前供稱,案發當日下午 4 時許,他在更衣室替 6 歲兒子沖身及更衣後,再走到浴室沖身,期間未有拉上浴簾。X 發現被告跟著自己移動,褲袋亮出電話,於是上前揭發事件。
辯方稱警曾威逼利誘 官裁部分警證供有迴避
辯方在審訊中表示,警方要求被告在庭上認罪,以免有傳媒報道;又稱「記得 del 片,你上次都係因為咁比人捉到」,質疑警方在利誘、威逼下取得其手機解鎖密碼,並在不公平的情況錄取警誡供詞。
劉淑嫻裁決時稱,部分警員作供有迴避,故不會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劉又指,事主作供清晰、合情合理,不同意事件屬誤會,裁定被告嘗試在公共場合拍攝他人裸照。
KTCC 15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