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老師認連續狎男童4個月 強迫口交、吞精 被判囚54個月

21 歲補習老師涉在上門補習期間,多次要求一名 7 歲男童替其口交、吞精。兒子告訴母親,惟她未即時報警。父母其後設置閉路電視,終揭發歷時約 4 個月的性侵事件。被告早前認罪,周三( 27 日)在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54 個月。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被告為事主及其家人帶來傷害,犯案時無採取預防性病的安全措施,而且案發期間行為越趨嚴重。官指判處更高刑罰,是務求令被告吸取教訓、學會遠離誘惑。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 24 歲,補習老師)早前承認其中 9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他周三留光頭、戴圓框眼鏡應訊。聽判刑時,他神情緊張,散庭後,一名男子向被告展示拳頭打氣手勢。 求情:被告「高估」自制能力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是大學生,他為了減輕家庭經濟壓力而擔任補習老師。被告已知悉本案不是單一事件,明白他在案中嚴重違反誠信。 辯方又指,被告「高估」(overestimated)其自制能力、亦「低估」(underestimated)對事主的傷害,犯罪亦是出於自私。被告已在還押期間反省過錯,希望可以改過自身,並承諾不會再犯。 官:事主及家人已受傷害 官指,雖然沒有專家報告能證明事主所受的心理創傷,但事主是脆弱的幼童,對事件難以啟齒,其受到的傷害亦難以計算。官相信,事件已對事主及其家人帶來創傷,法庭不能輕視。 官又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有患有戀童癖、重犯機會高。而被告案發時的行為越趨嚴重,雖然沒有使用暴力,但以事主當時的年齡而言,被告無須使用暴力。被告要事主為他口交時,亦沒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事主患上性病。 官:刑期不會短,務求被告吸取教訓 官續指,被告與事主相差 14 歲,其行為違反誠信。被告亦有 3 項與本案性質類同的案底。被告在事主家中犯案,而家本來是事主感到安全的地方,法庭判刑時會因此採取更高的量刑起點。 官告誡被告指,總體刑期不會短,務求被告吸取教訓(finally learn a lesson)、學會遠離誘惑。 官將首 6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訂於 4 年,至於另外 3 項控罪指涉被告的行為越趨過份,由要求男童為他手淫及至口交、吞精,3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 5 年半。官指,除被告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部份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被告共須服刑 54 個月。 被告承認其中 9 罪
案情:男童告知惟母未即時報警 被告吳天宇原被控 13 項向年齡在 16 … Read more

補習老師認連續狎男童4個月 案情指男童告知惟母未即時報警 官另質疑求情理由

荃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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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老師涉三度非禮8歲女童 事主稱沒告訴母親因怕被責怪沒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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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於教育中心打9歲童 補習老師及工程師被控虐兒 准保釋8.29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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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老師求愛不遂易服上門淋液及縱火 認4罪判囚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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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泳池更衣室偷拍 補習老師罪成囚 2 周 報告顯示有窺淫癖

涉泳池更衣室偷拍 補習老師罪成囚 2 周 報告顯示有窺淫癖
四旬補習老師被指去年 7 月在觀塘游泳池更衣室內,偷拍一名男子裸照。他早前否認一項有違公德罪,受審後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周二( 1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囚 2 星期。

裁判官劉淑嫻強調,性取向是個人自由,但前提是不得干擾他人,考慮到其患有窺淫癖,重犯機會為中至高,加上定罪後仍不斷堅稱自己無辜,不適合處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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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黃大仙|補習老師涉侮辱國旗受審 官裁表證成立 周五裁決

7.1 黃大仙|補習老師涉侮辱國旗受審 司機供稱目擊男子扯下國旗 官押周五裁決
去年 7 月 1 日,兼職補習老師被指將豎立在黃大仙路旁的 3 幅國旗扯下,並扔進垃圾桶。事後他被控 1 項侮辱國旗罪,案件周四( 7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目睹事件經過的貨車司機供稱,於車內看見一名男子將路邊的國旗扯下,其後一度消失。不久後再見到同一名男子,將另一面國旗扔進垃圾桶。

裁判官莫子聰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惟辯方爭議,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就是犯案人。裁判官莫子聰押後至明日裁決,期間被告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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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補習老師涉更衣室偷拍 辯方:警方曾要求認罪 免有傳媒報道

男補習老師涉更衣室偷拍 辯方:警方曾要求認罪 免有傳媒報道

四旬男補習老師被指去年 7 月在觀塘游泳池男更衣室內,偷拍一名裸體男子。他否認一項有違公德罪,今( 2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受審。辯方開審前表示,警方曾要求被告在法庭上認罪,以免有傳媒報道;又稱「記得 del 片,你上次都係因為咁比人捉到」。辯方質疑,警方在利誘、威逼下取得其手機解鎖密碼,並在不公平的情況錄取警誡供詞,要求法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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