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非禮女下屬、7 月醉酒後襲下屬一案, 周二(20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 7 日審訊,辯方續盤問。事主稱性侵後翌月沙頭角警區飯聚上被告喝醉,她有份助送被告回家。辯方質疑在場有其他人、自己又曾遭性侵,為何由她參與。
事主稱當時沒有想到性侵一事,因若任由醉酒的被告駕車會更危險,「係撞死人,係人命呀,唔係性侵咁簡單呀,我點樣賠返條命畀人?我良心唔會過意得去,我要每晚闔埋眼訓得着,先係好警察」。
辯方其後重提殘廁涉性侵事件,事主激動重複稱「點解你成日都講殘廁!我唔想再講殘廁呀!」又哽咽稱「你想我唔指證佢之嘛!你係咁精神虐待我呀!」法官下令提早休庭。

性侵後再沙頭角飯聚
事主確認有份送醉酒被告回家
辯方代表大狀鄭明斌,周二就事主 X 稱遭被告非禮後,於翌月出席沙頭角分區同袍聚會一事盤問;席上除事主、被告外,亦有事主供稱她 6 月遭性侵當晚飯聚同場的 3 名同袍,即總督察黃燦熊,及督察蔡文浩、賴文顯。
事主稱,當晚從同袍間聽聞被告喝醉,有人說「送佢返屋企啦」,惟被告仍想自己駕車、不肯上別人車,故「我哋阻止佢揸車」。其後有她、蔡文浩、賴文顯 3 人協助,當中僅蔡有車牌,故蔡去取車,她和賴則扶醉至左右搖擺的被告離開,但中途賴不見人,剩她一人攙扶。
辯方質疑曾遭性侵為何攙扶
事主稱酒駕恐涉人命
辯方質疑,事主不會抗拒或害怕送被告回家?事主稱她當時沒有想到性侵的事,因若任由醉酒的被告駕車,恐會撞死自己、撞死人,害到其他家庭;而她身為警察,眼見警司將做錯事,須上前阻止。事主又指,酒後不能駕駛是常識,惟警司竟在受酒精影響下忘記。
辯方再質疑,飯局上有其他警署警長,事主級至督察,可以着他們送被告回家,事主同意。辯方追問,那為何事主選擇助送被告回家。事主稱蔡去了取車,賴不知去了哪裡,反問難道她丟下被告在街。
辯方重申問題,為何事主要參與送車。事主稱自己是警察,在街上見到賊都會捉,而被告酒後駕車涉更大危險,「係撞死人,係人命呀,唔係性侵咁簡單呀,我點樣賠返條命畀人?我良心唔會過意得去,我要每晚闔埋眼訓得着,先係好警察」。
辯方重提涉性侵事件
事主激動斥「精神虐待」
辯方其後再問及殘廁涉性侵事件,事主情緒失控,激動咆哮重複稱「點解你成日都講殘廁!我唔想再講殘廁呀!」又哽咽稱「你想我唔指證佢之嘛!你係咁精神虐待我呀!」隨即嚎哭,法官下令提早休庭。
開庭後,辯方續就如何帶被告上車一事盤問,指閉路電視片段不見事主、賴二人同時攙扶被告。事主稱她印象中有。辯方再指,事主稱在巴士站時,被告、她和蔡、賴有拖拉情況,為何片中只見她和被告在場?事主稱當時情況混亂,她記得有拖拉,至於誰拉誰則不記得,又指被告不受控制,片中可見被告離開,她追上被告,並曾致電賴,又揚手叫賴過來。
辯方其後引通話紀錄,指片段見她有致電動作時,是致電另一陸姓督察。控方確認,事主在追問下稱記得當時致電陸。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