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強逼女下屬口交等 辯方問事主是否自己「擘開嘴」

警司陸振中涉強逼女下屬口交等 辯方問事主是否自己「擘開嘴」

分享:

辯方問是否喜歡被告
事主稱愛情上沒有

報稱遭被告陸振中非禮的事主 X,周一供稱於 2022 年 6 月,應被告邀請與總督察黃燦熊、督察蔡文浩、督察賴文顯,一同到粉嶺聯和墟街巿熟食中心吃晚飯,醉酒後 3 度遭被告拉入傷殘人士廁所非禮及強逼口交。

X 周三繼續在屏風後作供,接受辯方盤問。事主稱,被告調任沙頭角後才認識他,對方是上司,工作上有一定溝通,除事發兩次聚會外,印象中沒私下聚會。辯方問事主喜不喜歡被告,事主稱愛情上一定沒有,至於公事上,「正常一定唔會有下屬喜歡上司」。

辯方問及報稱強逼口交一事
事主:「無一刻係情願」

就事主報稱,3 度遭被告推入殘廁,第一次很快離開,第二次則遭非禮及強逼口交,亦即本案涉及控罪;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再盤問。

事主稱,第二次同樣是在不情願下,遭被告拉入殘廁,當時自己軟弱無力。二人進入殘廁後,被告即鎖門,再用身軀擋門,她沒法離開,然後被告上前雙手攬着她強吻。辯方追問事主被吻時,頭部是否向上昂;事主情緒激動,哽咽稱自己不想被攬住,但無力掙脫。辯方再問事主是否情願被吻,事主否認稱「無一刻係情願」。

辯方再問,事主與被告當時有否戴口罩?事主稱遭被告攬着後,他再拉下二人口罩。辯方追問,事主其後遭被告推至廁板上,當時是否已見到被告陽具?事主稱當時還未。辯方再逐個步驟細問,包括被告何時脫褲和掏出陽具、事主有否閉眼等。

辯方問事主是否自己「擘開嘴」

對於事主稱,被告一手拉開褲鏈,另一隻手「撳頭落佢下體」,辯方問是事主自己「擘開嘴」,還是被告「搲開」?事主答,被告「夾硬將陽具塞咗我個嘴度」。辯方重申他是問,事主的嘴是自己「擘開」還是被告「搲開」。事主稱被告將陽具放至其嘴,嘴唇被逼「掂到」。辯方表示,「被逼掂到陽具係一回事,擘大個口掂到係另一回事」,追問是否陽具大力至可塞入其嘴。事主一度哽咽指,「唔使講到咁白呀?…如果你要咬文嚼字,我都無嘢好講…擺入嚟,唔係口交係咩嘢喎?」

辯方再追問,廣東話有「塞、擠、放」等字詞,事主是否決定用「放」形容?事主認為都是指口交,但自己想文雅一點,同意用「放」形容,重申沒一刻是自願。辯方再問,如沒有放陽具入口,僅碰到嘴唇,算否口交?事主同意。辯方再引吃糖比喻,指「含糖」、「掂糖」有別,事主表示正常異性,都不會用嘴唇觸碰陽具。

事主其後供稱,口交過程歷時約 3 至 4 分鐘,她有嘗試推開但不果,最終被告沒射精離開。辯方引閉路電視片段指,畫面可見二人有戴口罩,遂追問戴回口罩過程,事主稱沒印象。辯方再指二人並肩同行,狀似輕鬆。事主哽咽稱她並不輕鬆。

被告陸振中
辯方質疑事主為何不「咬陽具」反抗

辯方下午針對第三次入殘廁盤問。就事主稱,被告同樣推她入殘廁、逼其口交,辯方問為何有上一次的慘痛經歷,事主還會張開口?事主指當時軟弱無力,被告又按住其頭,致嘴唇觸碰到陽具。辯方指,但不會因為陽具觸碰到,就自動打開口?事主同意。

辯方續問,打開口,是否要用力?事主同意。辯方再問,為何不合上嘴?事主稱她的嘴沒有用線縫上,「夾硬塞都會開到」。辯方追問為何事主不咬被告陽具,「你咬落去,佢即時跪低啦」。事主稱當時沒想那麼多,其後指這樣做會涉及傷人。

辯方問,事主一而再被同一人嚴重侵犯,為何沒想過離開處所?事主哽咽稱自己沒想那麼多,「你問我 100 次,相信我都係默默承受」,指因沒遇過此等情況、不懂處理。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