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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涉駕警車執勤撞傷途人 危駕罪名不成立 官:千鈞一髮難預計突發情況

警長涉駕警車執勤撞傷途人 危駕罪名不成立 官:千鈞一髮難預計突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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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歲警長於 2021 年 11 月在油塘駕駛警車執勤時,疑撞倒 36 歲女途人,使其嚴重受傷。警長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五(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屈麗雯指,從被告的駕駛模式可見他有遵守規則,難稱為追截懷疑販毒的士司機而罔顧交通,又相信被告當時若不加速,難以追上的士。加上被告在發現事主橫過馬路之時,已經扭軚、響咹和刹車,裁判官認為可反映被告非不合情理,相信千鈞一髮之際難以預計突如其來的情況。

被告另承認「不小心駕駛」罪,裁判官指案件有一定嚴重性,傷者的傷勢嚴重,故下令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 12 月 21 日判刑,期間准保釋候判。
警長涉撞傷途人致頭顱出血、盆骨骨折
供稱追截涉販毒的士

承認事實指,36 歲女事主當時衝紅燈橫過馬路,被告的車頭撞倒事主,令她受傷倒地。事主先後被送往兩間醫院急救,被診斷頭顱有創傷出血、視覺神經受損、盆骨骨折,出院後仍需持續接受治療。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林浩(33 歲)供稱案發時為追截懷疑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的士,稱目堵的士司機和乘客的販毒經過,於是尾隨的士。其後林在紅燈前停下,的士在前方駛走後一度失去蹤影。及後林獲指揮及控制中心告知,該輛的士出現在油塘大本營一帶位置,被告遂希望追回的士。

官信納警長若不加速難追上的士

控方審訊時質疑林追截的士時沒表露身分及作出警告,裁決官認為依據案發時的環境,被告若表露身分或會打草驚蛇,故以便裝接近的士作調查。屈官又指,由涉事警車的行車紀錄儀可見,該的士一度失去蹤影,與林的說法吻合,故相信被告當時若不加速,難以追上的士。

屈官信納被告是為截查的士而作出相關的駕駛情況,又認為以其駕駛模式可見他有遵守規則,難稱被告為追截的士而罔顧交通。

官:警長有響咹、刹車 千鈞一髮難預料突發情況

屈官續指,林在案發當刻見行人橫過馬路而將車輛扭向左方,反映意外本來可避免,惟事主當時同樣為避免碰撞而繼續衝前,與被告移向相同方向,相信在千鈞一髮之際難以預計到突如其來的情況。

加上林在發現事主橫過馬路之時,已經扭軚、響咹和刹車,屈官認為可反映並非不合情理,被告亦非遠遜一般駕駛者水平。

警長涉駕警車撞傷途人致嚴重受傷

被告林浩(33 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九龍觀塘鯉魚門道與高超道交界,在由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危險駕駛一輛登記車牌為 UP5427 的私家車,引致張姓女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KTCC7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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