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5 月,一輛城巴在青沙公路疑失控撞向防撞欄及水馬,導致 18 人受傷,其中兩人骨折。24 歲司機否認兩項危駕罪受審,周五(2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6 個月。
官指,被告駕車時「捽眼捽臉」、打瞌睡,可見精神極度不足,拒絕接納被告供稱,捽眼因灰塵入眼,以及眼前一黑失去知覺。辯方求情指,被告感內疚、自責,官反駁被告經審訊後定罪,「呢個階段歉意真係比較遲」,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5 年 5 月,一輛城巴在青沙公路疑失控撞向防撞欄及水馬,導致 18 人受傷,其中兩人骨折。24 歲司機否認兩項危駕罪受審,周五(2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6 個月。
官指,被告駕車時「捽眼捽臉」、打瞌睡,可見精神極度不足,拒絕接納被告供稱,捽眼因灰塵入眼,以及眼前一黑失去知覺。辯方求情指,被告感內疚、自責,官反駁被告經審訊後定罪,「呢個階段歉意真係比較遲」,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大律師關百安被指今年 1 月在沙田醉酒駕駛並撞傷他人,被控危駕致他人身體重傷等兩罪,周五(1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提堂。他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 8 月 27 日再訊,以候轉介區域法院,期間准以 5,000 元保釋。 被控兩罪 被告關百安(45 歲),被控各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控罪指他於 2026 年 1 月 11 日,在沙田紅梅谷路近燈柱 EB1327,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杜景斌受嚴重傷害;同日同地駕駛該車時,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呼氣中有 47 微克酒精,超過 100 毫升呼氣中有 22 微克酒精的訂明限度。 STCC2518/2026
70 歲的士司機涉於上周三( 13 日),在牛頭角彩霞道休憩處入口,撞斃兩名女子及撞傷兩名途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 4 罪。司機周四(21 日)戴腰封、坐輪椅到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另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3 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均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接納。官批准被告以 5 萬元等條件保釋,他亦需交出駕駛執照,保釋期間不可駕駛任何車輛。
駐守東九龍總區的 30 歲男警務督察,涉於 2023 年凌晨休班時,駕駛私家車在旺角疑衝燈撞到一輛的士,致該輛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途人及後需截肢。警員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早前裁定罪成。
暫委法官黃國輝周一(9 月 1 日)於區域法院指,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有悔意,考慮到他已還押 5 周,終判被告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被告聞判後於犯人欄內拭淚,其親友相擁而泣。
駐守東九龍總區的 30 歲男警務督察,涉於 2023 年凌晨休班時,駕駛私家車在旺角疑衝燈撞到一輛的士,致該輛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途人及後需截肢。警員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早前裁定罪成,案件原定於周一(11 日)判刑。
辯方引述被告還押期間寫的求情信,指希望法庭大發慈悲,判處社會服務令,讓他可繼續以警察身分,回饋社會以彌補過錯。被告上級的求情信則提到,判刑會終結被告的警隊生涯,指社會需要熱心服務市民的警察,被告願意以實際行動彌補過錯,如舉辦分享會分享經驗等,用餘生彌補過失。
辯方稱,控罪的常規判刑為即時監禁,但法庭於特殊情況下可考慮其他量刑,而本案屬「中等程度的可責性」,即時監禁與被告的整體可責性不成正比。暫委法官黃國輝早前曾表明,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聽罷辯方陳詞後,則指現階段需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惟即時監禁仍在考慮範圍內。官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30 歲督察涉在 2023 年 6 月凌晨執勤後,於旺角駕駛私家車撞到一輛的士,致該的士撞到一名女途人。督察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辯周二 (8 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被告稱「睄」交通燈,雖然後來「企圖稍微美化說法,但講到尾都係『睄』」;加上他誤認行人燈為行車燈,清楚顯示其駕駛行為遠低於法律要求的水平。
辯方則指,從類似案例原則可得出,駕駛方式導致「好悲慘結果」,雖然令人同情,但這不會將不小心駕駛的情況變成危險駕駛。官押後至 7 月 28 日裁決。
30 歲督察涉在 2023 年 6 月凌晨執勤後,於旺角駕駛私家車撞到一輛的士,致該的士撞到一名女途人。案件周一(7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被告供稱因誤認行人交通燈綠燈,為行車交通燈,故沒有依照行車紅燈停下。被撞的女途人意外後接受截肢手術,現為「長短腳」,需依賴電動輪椅生活。
被告供稱,自己剛考獲暫准執照,有 3 個月駕駛經驗,當晚執勤後到佐敦食宵夜,事故發生於歸家途中。又提及當時負責一宗製毒案,剛鎖定製毒工場位置,處於決定何時拘捕的「好緊要時機」。被告在控方提問下,同意有因此分心,「食宵夜、到(意外)嗰時都有諗」。
29 歲督察去年 8 月休班時,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私家車相撞,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受傷。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受審,上月被裁定罪成,周五(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
裁判官施祖堯指,涉案路段繁忙,證據顯示被告並非慣性意識衝紅燈,而是基於疏忽犯案,考慮傷者傷勢不算嚴重等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
29 歲督察涉去年 8 月休班時,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私家車相撞,令司機及兩名乘客受傷。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周五(2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准保釋至 6 月 6 日判刑。
裁判官指,案發時紅色交通燈亮起「足足 8 秒」,被告理應有足夠時間看清楚,他數度「睇錯燈」的說法不合理,亦屬非常嚴重的疏忽。辯方求情指,被告隨雙親步伐加入警隊,現或未能通過試用期,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審訊時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夾雜粗口埋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中斷。
2018 年 12 月北角發生致命車禍,一輛校巴疑因沒拉手掣,溜下斜路釀 5 死 2 傷,司機其後承認未拉手掣的傳票控罪,罰款 2000 元。事件於 2022 年展開死因研訊期間,律政司申請押後,稱需時調查是否涉嚴重罪行,同年再控告司機危駕致死等兩罪。辯方質疑涉一罪兩審,早前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另見 101 報道)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周三(19 日)下令永久擱置聆訊,並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判詞指,控方在首次檢控前已獲悉所有事實證據,兩次檢控均由「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導致,裁定第二次檢控違反「免受雙重損害」原則,又指兩次檢控的罪責及罰則有嚴重差異,控方於首次檢控時,應以最嚴謹態度考慮適當控罪。
法官批評,控方將「一罪兩審」及「免受雙重損害」的原則混淆,援引不適用的案例,質疑「有誤導法庭之虞」,又指控方對辯方「用了極之冒犯及嚴厲的用語」,例如批評辯方「混淆視聽」,官斥指控全無基礎,其實是控方陳詞完全違反相關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