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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涉駕警車撞途人致嚴重受傷 供稱正追截涉販毒的士 控方質疑不符警隊指引

警長涉駕警車撞途人致嚴重受傷 供稱正追截涉販毒的士 控方質疑不符警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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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歲警長於 2021 年 11 月在油塘駕駛警車執勤時,疑撞倒 36 歲女途人,使其嚴重受傷。警長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五(1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政府化驗師專家證人供稱,案發時涉案警車平均時速一度達 95 公里,雖曾減速但仍高於法定上限。被告作供指,他當時正在追截懷疑販毒的士,當見到有途人已減速轉線,同意案發時超速,但稱不認為會構成危險。

控方指,警方超速追截受警隊使用武力原則約束,目的要為拘捕涉及嚴重暴力罪行的人,或嚴重違規司機,並不包括跟蹤。控方又指,被告當時並非拘捕而是跟蹤行動,被告同意。裁判官屈麗雯把案件押後至下周三(23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承認事實:時速上限為每小時 50 公里

控方透露被告擬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控方不接納。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於案發當天晚上 10 時許,沿鯉魚門道往觀塘方向行駛。被告駕駛沒有標記的警方私家車,駛至高超道交界,該路段時速上限為每小時 50 公里。

承認事實續指,36 歲女事主當時衝紅燈橫過馬路,而被告的車頭撞倒事主,令她受傷倒地。事主被先後送往兩間醫院急救,被診斷頭顱有創傷出血、視覺神經受損、盆骨骨折,出院後仍需持續接受治療。

事主男友:女友被撞至倒卧在地「冇乜反應」

控方傳召事主的男友作供,案發當晚他與女友打算橫過馬路,到對面的住宅回家,而現場有兩組交通燈,當他們經過第一組燈後抵達安全島,當時亮著紅燈,他目睹遠處有一輛車,但因二人欲盡快回家,於是繼續前行。

男友續供稱,當他們踏出安全島後約一至兩秒,他發現車輛已相當接近自己,於是停下腳步,嘗試伸手拉著女友,而車輛亦「扭過自己」轉向左方的一線行駛。但女友繼續前行,最後被車輛撞到。他見女友已倒臥在附近行人路上,掙開眼但「冇乜反應」,地上有大攤血跡。

專家:平均時速一度達 95 公里、
曾減速但仍高於法定上限

政府化驗師梁仲榮以專家身份作供。梁稱根據資料評估,涉案車輛一度以平均時速約 95 公里至 89 公里行駛,雖然曾減速,但仍高於法定上限。

辯方盤問梁時,指出當時有兩名途人,一人在中線位置停下,另一人則繼續衝前,而被告目睹有行人踏出馬路,便刹車及扭向左方,但以當時車速無法在行人過路處前停車,而扭軚向左方則可避免撞倒在中線的途人,若被告沒減速,他理應可在交通燈轉紅色前通過。梁同意。

被告作供:正追截懷疑販毒的士
同意超速但不認為構成危險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作供。被告供稱,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正進行反毒品行動,當時他正在跟蹤可疑的士,懷疑的士涉及販毒。

他同意案發時正在超速,但不認為會構成危險。

辯方問被告為何會剎車,被告回應指當時交通燈轉黃,以及見有行人衝出馬路,於是剎車及扭軚。

被告接受控方盤問時進一步解釋,他當時思疑的士涉及販毒,所以尾隨,當時並無掛上警察提示燈,車輛外型與一般私家車無疑。控方質疑被告從沒響號,被告否認。

控方:超速受警隊用武原則約束
超速目的為「拘捕」非「跟蹤」

控方引述《警察通例》指,警方以超速駕駛追截另一輛車,由於會對人員、乘客及其他人構成威脅,屬於「使用武力的方式」,受使用武力的原則約束,而超速駕駛的目的要為拘捕涉及嚴重暴力罪行的人,或嚴重違規的司機,並不包括跟蹤。被告回應販毒同屬嚴重罪行。

控方進一步澄清被告當時並非拘捕,而是跟蹤行動,被告同意。

被告:本有信心在轉紅燈前駛過
見有途人減速轉線

控方續指,警方與市民接觸前必須自律及高度克制,不得任意使用武力,而且要表明身份向對方發出警告,超速時亦要極留神。當警車駛過交通燈時,要視乎情況明鑼響號,發出警告示警。被告同意。

控方追問被告當時為何會扭左駕駛,被告解釋一般人如目睹有車輛駛近,均會停下或後退,而他當時一心打算追截的士,在「千鈞一髮」之際,見當時亮起黃燈,他本有信心在轉紅燈前駛過,但當見到有途人便減速轉線。

警方確認被告沒停職

被告林浩(33 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九龍觀塘鯉魚門道與高超道交界,在由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危險駕駛一輛登記車牌為 UP5427 的私家車,引致張姓女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警方周五回覆《法庭線》時確認,被告事後沒有被停職。

KTCC7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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