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胡漢清的薄扶林海日樓物業被指涉僭建,遭屋宇署「釘契」。繼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清拆令,胡周五再提另一司法覆核,指基於財政壓力擬將物業加按,惟因被「釘契」難以申請貸款,要求法庭命令屋宇署「解釘」。
胡亦質疑,法例並沒要求屋宇署必須將涉僭建的物業「釘契」,署方自我約束酌情權,亦無正當目的繼續將他的物業「釘契」。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另申覆核挑戰清拆令 8 月審
申請人胡漢清由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大律師范紫馨代表入稟;建議答辯方為屋宇署。
入稟狀指,胡漢清 1996 年購入薄扶林海日樓一個物業。屋宇署 2025 年 1 月發出清拆令,要求胡在 60 日內清拆物業天台及地下層的數個構築物,並將清拆令註冊在物業土地登記冊(釘契)。
胡爭議僭建物自他購入單位前已存在,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清拆令(見報道)。司法機構網站顯示該案將於 8 月 20 日進行合併聆訊。
入稟狀:胡有財務需要
釘契礙加按
入稟狀續指,胡 2025 年因感染金黃葡萄球菌引致殘疾,需住院及治療致無法執業,收入減少而且需負擔醫療開支、支付予前妻的贍養費及供養仍在讀小學的幼女。他擬將涉案物業加按,惟因被「釘契」,財務顧問建議他不要申請。若申請被拒,將損害他良好的信貸紀錄。
胡今年 6 月透過律師向屋宇署及律政司要求「解釘」,指署方損害其私有財產權,律政司回覆指會在索取指示後處理;其律師亦再發信要求律政司在 7 月 17 日前回覆。律政司同日回覆指,相關決定是由屋宇署考慮,而署方暫無法在限期前回覆,並要求胡暫勿提出司法覆核。

入稟狀:法例沒要求必須釘契
入稟狀指,屋宇署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回覆,難令人滿意,亦顯示署方堅持行使酌情權「釘契」。胡一方質疑,《建築物條例》只賦予屋宇署「釘契」的酌情權,署方的網頁也列明,條例沒有要求署方必須「釘契」,可見「釘契」並非法律規定,而是酌情權,署方應在給予業主合理機會陳述後,才行使此權力。
申請方亦質疑,署方未有顧及胡的財政及健康狀況,未考慮他急需周轉,「釘契」是損害胡的私有財產權,惟署方有否正當目的繼續將胡的單位「釘契」則存疑,因「釘契」與胡是否移除僭建物無關,他亦無意出售物業,署方亦可以刑事檢控等其他方式處理僭建物,無需要維持「釘契」。
申請方要求法庭頒令,撤銷「釘契」決定,並將本案與先前有關清拆令的司法覆核案一同審理。
HCAL135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