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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刑事化首案 31 歲董事否認 4 罪、指將由戴啟思抗辯 10.31 開審

「起底」刑事化首案 31 歲董事否認 4 罪、指將由戴啟思抗辯 10.31 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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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2021 年 10 月將「起底」行為刑事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同年 12 月拘捕一名 31 歲公司董事,指他涉嫌與一對男女發生金錢糾紛後,在網上平台公開對方的個人資料,為新法例生效以來首宗針對網上「起底」的案件。

案件周三(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該董事否認 4 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透露已委聘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抗辯,排期於 8 月 23 日預審,並在 10 月 31 日開審,料需時兩天,主要處理法律爭議。
控方申匿名令、加密令 辯方反對

控方向法庭申請匿名令及加密令,要求禁止披露任何可識別事主身分的資料;辯方反對。由於辯方需時準備陳詞,裁判官香淑嫻遂押後至預審處理。

此外,辯方透露,被告已委聘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要求審訊以英文進行。惟控方表示,事主母語及涉案帖文均為中文,反對其申請。裁判官考慮後決定,證人作供時可以使用中文,陳詞則以英文處理。

控罪指披露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被告葉駿軒(31 歲,公司董事)被控於 2021 年 10 月 19 及 20 日,未經資料當事人,即男子 X 和女子 Y 的同意下,披露其姓名、住址、職業、手提電話號碼及其僱主名稱,意圖導致他們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他們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葉獲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同時不得離境。

條例賦予公署調查及檢控權

經修訂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除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權力,對「起底」罪行作刑事調查及檢控,亦具「域外管轄權」,包括命令身處香港或境外的服務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在指定時間內移除內容。如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可能屬犯罪。

另外,條例設兩級制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2 年;如透過公訴程序起訴,並實際構成指明傷害,最高罰款為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

WKCC 163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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