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起底」刑事化首案罪成 32歲男准保釋明年判刑 官指不排除判監

「起底」刑事化首案罪成 32歲男准保釋明年判刑 官指不排除判監

分享:

2021 年 10 月「起底」行為刑事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同年 12 月拘捕一名 32 歲裝修公司董事,指他涉嫌與一對男女發生金錢糾紛後,在網上平台公開對方的個人資料,為新法例生效以來,首宗針對網上「起底」及需審訊的案件。

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後周二(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 2 罪罪成,准保釋至 2023 年 1 月 3 日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余俊翔認同,本案源於金錢糾紛,不涉針對警察或公職人員,決定先索報告始量刑,但仍不排除判監。
原被控第二級罪
官改裁較輕第一級罪罪成

被告葉駿軒(32 歲)報稱為公司董事,被控違反《私隱條例》第 64(3C) 條(第二級起底罪)兩罪,即於 2021 年 10 月 19 日至 20 日期間,未經資料當事人,即男子 X 和女子 Y 的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即姓名、綽號、住址、職業、手提電話號碼及其僱主名稱,意圖導致他們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他們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項披露導致他們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以 24 萬元為 2 名事主 X 及 Y 的新居裝修,事主支付 18 萬元後,批評被告沒有如期完工,拒絕支付餘額。被告於是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至 20 日,在 2 個 Facebook 群組發帖,並公開事主的英文姓名、職業、住址、公司名稱及新居環境等。

官:資料足以讓人準備辨認事主
控方舉證不足證明事主受「實質傷害」

裁判官認為,被告公開的資料詳細,足以讓人準備辨認事主,雖然被告聲稱發帖只為展示裝修手藝及提點同行小心,但若然屬實,根本不需公開事主職業及就職公司,可見其目的是希望得到他人支持,並呼籲追究。

不過,裁判官表示,雖然 X 曾收追債電話及數次沉默的來電,但控方舉證不足以證明,X 受到法例訂明的「實質傷害」,故改裁較輕的《私隱條例》第 64(3A) 條(第一級起底罪)罪成。

官指有人致電恐嚇
事主所受傷害難以言明

至於 Y 方面,裁判官指有人曾聯絡她的同事,並指 Y 勾引其丈夫,要求把 Y 解僱,行為明顯與金錢糾紛無關,足以構成威脅和恐嚇,對其傷害不言而喻(beyond words),符合法例訂明的「實質傷害」,遂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母親共同撫養一名 6 歲女兒,為家庭經濟支柱,他無意傷害任何人,只是當時急切希望收回尾數,加上不熟悉新法例,才會犯案,希望法庭念在案件不嚴重,並非針對警察或公職人員,可考慮處以社會服務令。

修例後賦私隱專員公署檢控權
兩級罰則最高囚 5 年

經修訂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除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權力,對「起底」罪行作刑事調查及檢控,亦具「域外管轄權」,包括命令身處香港或境外的服務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在指定時間內移除內容。如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可能屬犯罪。

另外,條例設兩級制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2 年;如透過公訴程序起訴,並實際構成指明傷害,最高罰款為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

WKCC1638/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