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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員葉嘉宇強姦中五女生罪成 判囚5年3個月 官引報告指事主受嚴重打擊

足球員葉嘉宇強姦中五女生罪成 判囚5年3個月 官指事主受嚴重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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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 26 歲、曾效力港超球隊的足球員葉嘉宇,被指 2021 年在小西灣海傍釣魚時認識一名中五女生,其後涉駕車載她至大潭,並在車內強姦對方。經審訊後,6 人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葉強姦罪成。暫委法官胡雅文周四(5 日)在高院,判處葉監禁 5 年 3 個月。

葉的家人、女友及僱主均為他撰寫求情信,辯方指他重犯機會低。法官引述葉的報告指,他仍堅稱自己無辜,認為當時已與事主建立關係,並無強姦對方。法官以判監 5 年作量刑起點,因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而加刑 6 個月,再考慮其沒有案底扣減 3 個月。

官:事主患創傷後壓力症

法官引述現年 19 歲事主 X 的創傷報告指,X 因案而患創傷後壓力症(PTSD),事件嚴重打擊其自信及人際關係,在社交、學業及心理上對她構成影響,她已到海外升學。她需持續接受治療,即使沒有再責怪自己,但仍缺乏自信及處於脆弱狀態;其母親亦因本案感焦慮,報告建議事主持續接受治療。

法官續指,被告葉嘉宇的報告顯示,他仍堅稱自己無辜,認為當時已與事主建立關係,並無強姦或強迫她進行性行為。其家人、女友及僱主均為他撰寫求情信,辯方指他重犯機會低。

控方:被告與事主在海傍認識
其後在 IG 聊天對話

控方於開案陳詞指,被告為足球員,而事主 X 案發時 17 歲,為一名中五學生。2021 年 3 月 11 日,X 在小西灣海傍散步時認識正在釣魚的被告。兩人其後閒談,並交換 Instagram,其後在 Instagram 私訊聊天。

5 日後,即 3 月 16 日,被告聯絡 X 邀請外出,X 同意。被告駕車在小西灣圖書館附近會合 X,其後駛至西灣河太安樓買食物。被告聲稱要到一個好地方享用食物,X 以為被告會駛去海傍,其後發現被告駛至大潭郊野公園,他們其後在車上進食交談,被告在用餐後,提議到後座坐,以方便休息及聊天。

控方:被告強吻摸胸
在事主不同意下性交

被告其後靠近 X,開始強吻她及摸其身體,X 推開拒絕,惟被告未有停止,並除下兩人的褲,X 再次拒絕,被告則稱不會插入,並繼續親密接觸,被告其後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把其陽具插入 X 陰道進行性交,X 曾反抗並指感到痛楚。X 及後聲稱自己不適,被告同意駕車返回小西灣。

案發翌日,X 告知朋友,指自己被強姦。另 X 擔心自己會懷孕,遂到家計會求助,並到醫院會見精神科醫生。另檢驗結果顯示,X 被驗出陰道撕裂、其內褲驗出精液,DNA 與被告吻合。

葉被控一項強姦罪

被告葉嘉宇(案發時 24 歲,現 26 歲),被控一項強姦罪,被指在約於 2021 年 3 月 16 日,在香港大潭強姦 X。

翻查報道,葉嘉宇司職守門員,曾效力港超球隊,其後效力丙組球會。

HCCC1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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