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謝浩霖,因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不獲入境處批准更改身份證性別。他提出司法覆核,在去年 2 月獲終極勝訴,終審法院推翻須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的規定。謝浩霖在上周五(14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指入境處人事登記處事隔逾一年,仍繼續暫緩更改身份證性別,僅多番解釋「會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檢視現行政策」後,再處理其申請。
謝要求法庭宣告處方的決定不合理、不合法、有歧視性質、侵害他的人權,以及下令處方必須批准他更改身份證性別;謝另要求處方賠償,由他在 2016 年首次申請更改身份證申請,至今近 8 年,令他權利受損所帶來的情感損失,並邀請法庭評定賠償金額。
申請人謝浩霖由何佩芝律師行代表入稟,建議答辯方是入境處人事登記處長。
入稟狀指出,謝浩霖在去年 2 月 6 日獲判終極勝訴後,在 24 日重新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一個月後,謝的代表表師指其申請遭處方暫緩處理,處方則回覆表示「在處理申請前需要檢視現行政策,力求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檢視」,並要求謝提交新的醫療報告。
謝的代表律師提供醫療證明後,在同年 4 月至 9 月多次去信,敦促處方定下實施新政策的時間表,要求處方發出臨時身份證。處方則請謝給予更多時間制訂新政策,並在 10 月拒絕發出臨時身份證,重申必須制定新政策後才能處理謝的申請,並正謹慎修訂政策,「會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實施」。
入境處邀會面
冀勿採取法律行動
今年 2 月,謝的律師再去信督促處方更改身份證性別,處方 3 月邀請謝出席「無損權益會議」,希望謝不要採取任何法律行動。謝要求處方交代會面目的及出席官員,處方未有正面回應,僅重申「在完成相關修例後,會按原則決定相關申請」。
入稟方指出,上述過程顯示處方拒絕更改謝的身份證性別為男性,並拒絕繼續處理其申請,導致謝仍未能享有《人權法》賦予他的私隱及私生活權利。
身份證性別窒礙出入境、運動、求職
入稟狀續指,由於謝的外表與其身份證性別並不脗合,導致他在日常生活中飽受焦慮和壓力所困。謝在出入境及到銀行櫃枱時,多次遭懷疑他冒認身份,更曾被內地關員短暫扣留,令他差點錯過航班;謝到醫院求診時須穿上女裝病人服,其他病人在背後談論他。
由於曾有跨性別人士如廁時被捕,謝擔心遭遇相同情況,出外打籃球時不敢使用更衣室和廁所。亦有體育組織基於未能界定他是男性或女性,拒絕他參加訓練和比賽,影響謝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謝因其外表與身份證性別不符,求職時屢屢碰壁,只能在跨性別友善的公司工作。
入稟方:處方有酌情權批臨時身份證
入稟方認為,人事登記處拒絕更改身份證性別,違反《人權法》第 14 條,恣意及不符比例地侵害謝的私隱及私生活權利,亦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決定。
入稟方強調,等候新政策實施並非暫緩處理申請的合理理由,處方有責任及時處理申請,亦絕對有酌情權在過渡期間,發出臨時身份證,在謝的權利及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質疑處方的決定是忽視了謝的基本人權,並有歧視性質。
謝早於去年 2 月終極勝訴,推翻跨性別人士須完成完整性別重置手術的規定,但仍給予處方檢視逐單個案的權力,故處方延遲處理更改身份證性別申請,是剝奪謝興訟的成果,更令謝持續遭受身份證性別未能更改帶來的歧視、羞辱,亦須時常向他人解釋其跨性別身份,侵犯其私隱,重申「處長延遲處理並非因為他沒權這樣做,而是他在等候完美的做法(The nature of the Commissioner’s delay is not due to the fact that he may not have such powers, but because he is waiting for perfection)」。
終院去年推翻
須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規定
謝浩霖與另一名跨性別男子 Q 在 2015 年先後入稟司法覆核,兩人成長時有性別認同障礙,之後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沒有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他們的英國護照性別已改為男性,但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時,處方以申請人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為由拒絕。
兩人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兩度敗訴,最終去年 2 月在終審法院獲一致裁定終極勝訴。是次司法覆核案由謝一人提出。
HCAL47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