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獲發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但由於法律不承認,故不可使用食環署轄下的男公廁。他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性別的定義狹窄,令跨性別者未能使用性別認同的公廁,更可能惹上刑責,質疑條例構成歧視。
高院早前裁定申請人勝訴,宣告條文無效,但暫緩生效 12 個月,予政府時間考慮處理方法,並下令政府支付訟費。高院資料顯示,環境及生態局已於 9 月 22 日提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獲發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但由於法律不承認,故不可使用食環署轄下的男公廁。他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性別的定義狹窄,令跨性別者未能使用性別認同的公廁,更可能惹上刑責,質疑條例構成歧視。
高院早前裁定申請人勝訴,宣告條文無效,但暫緩生效 12 個月,予政府時間考慮處理方法,並下令政府支付訟費。高院資料顯示,環境及生態局已於 9 月 22 日提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一名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獲發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但由於法律不承認,故不可使用食環署轄下的男公廁。他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性別的定義狹窄,令跨性別者未能使用性別認同的公廁,更可能惹上刑責,質疑條例構成歧視。
法官高浩文周三(23 日)頒布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宣告條文無效,但暫緩生效 12 個月,予政府時間考慮處理方法,並下令政府支付訟費。
判詞指,基於跨性別者身份證政策司法覆核裁決,政府不再堅持性別定義,是指出生時的生理性別、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法官認為「政府實際上已接受《公廁規例》違憲」,又指《規例》對跨性別人士的私隱及平等權,造成不合比例且不必要之侵害。
申請人 K 發聲明指,「今日,我和其他仍在性別過渡中的跨性別朋友都能夠光明正大,毋須懼怕被否定地使用公共廁所」。環境及生態局發言人周四(24 日)表示,政府正仔細研究判詞和徵詢法律意見,考慮提出上訴。
兩名跨性別人士因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被拒,提出司法覆核後獲裁終極勝訴。入境處敗訴事隔逾一年,政府周三(3 日)宣布即日起,未完成整項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若已進行改變性徵的手術,並符合特定要求,可申請更改身份證上性別。
代表其中一位跨性別人士入稟的律師黃曉莊歡迎入境處修訂政策,但認為新政策要求跨性別人士,按處長要求提交血液報告,另要求申請人如更改通訊地址或電話,須通知人事登記處處長,做法或侵權。有關注團體另質疑,新政策要求申請人須完成切除乳房或切除陰莖及睪丸的手術,仍然有違跨性別人士的身體完整權。
政府發言人回覆查詢指,新政策下的資格準則及要求,是以改變申請人士的「體貌或體徵」為目的,與申請人的性別認同相符,相關要求「合理而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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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敗訴逾年今修訂政策 容未完成完整重置手術跨性別者改身份證性別
兩名女變男跨性別人士,因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被拒,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去年 2 月裁定二人終極勝訴,指入境處政策對跨性別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入境處終極敗訴事隔逾一年,政府周三(3 日)宣布,因應終審法院判決,修訂本港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的政策,由即日起,除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外,即使未完成整項重置手術,若跨性別人士已完成手術改變性徵,並符合特定準則及要求,將可申請更改身份證上性別。
政府發言人強調,有關修訂只關乎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政策,而身份證上的性別,不代表該人在法律上的性別,有關修訂不會影響其他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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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謝浩霖,因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不獲入境處批准更改身份證性別。他提出司法覆核,在去年 2 月獲終極勝訴,終審法院推翻須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的規定。謝浩霖在上周五(14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指入境處人事登記處事隔逾一年,仍繼續暫緩更改身份證性別,僅多番解釋「會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檢視現行政策」後,再處理其申請。
謝要求法庭宣告處方的決定不合理、不合法、有歧視性質、侵害他的人權,以及下令處方必須批准他更改身份證性別;謝另要求處方賠償,由他在 2016 年首次申請更改身份證申請,至今近 8 年,令他權利受損所帶來的情感損失,並邀請法庭評定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