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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手術改身份證被拒 兩跨性別者獲准上訴至終院 判詞指爭議具公共性

未完成手術改身份證被拒 兩跨性別者獲准上訴至終院 判詞指爭議具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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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者在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下,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被拒,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其後上訴再遭駁回。兩人申請終極上訴,爭議政策會否導致殘忍、非人道或侮辱性待遇,以及有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上訴庭今(13 日)頒下判詞,指案件涉及重要的法律觀點,爭議亦具公共性,故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鮑晏明,主要就 4 項法律爭議批出許可:

(1)入境處要求跨性別者更改身份證性別前,須進行全面性別重置手術,有否導致殘忍、非人道或侮辱性待遇及風險,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3 條?
(2)若法庭根據《人權法案》第 14 條,評定政策對私隱的干預合乎比例,是否就可排除相關政策違反《人權法案》第 3 條,不得施以酷刑的可能性?
(3)相關政策是否不合比例地侵犯申請人的私隱權?
(4)法庭考慮政策相稱性時,如何衡量性別重置手術的風險,又應否對外國政府實行的措施給予比重?

判詞指,兩名申請人提出的爭議,屬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包括《香港人權法案》第 3 條與第 14 條之間的相互影響(interplay)。判詞又指,上述爭議具公共性,不僅影響申請人,亦會影響其他人,值得終審法院作出裁決。

上訴庭早前裁定政策不涉歧視

申請人 Q 及謝浩霖均為香港永久居民,出生性別為女性。兩人成長時有性別認同障礙,之後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認為無需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他們的英國護照性別已改為男性,但早年向香港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處方以申請人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為由拒絕。

兩人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敗訴,上訴庭於今年 1 月亦駁回其上訴,指入境處採取的標準,已平衡公眾及上訴人的個人利益,又指沒醫學證據顯示,兩人不適合完成整套手術,只是他們選擇不做手術,才不符合資格更改身份證性別,故有關政策不構成歧視。

CACV183/2019、CACV18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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