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女變男跨性別人士,因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被拒,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去年 2 月裁定二人終極勝訴,指入境處政策對跨性別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入境處終極敗訴事隔逾一年,政府周三(3 日)宣布,因應終審法院判決,修訂本港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的政策,由即日起,除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外,即使未完成整項重置手術,若跨性別人士已完成手術改變性徵,並符合特定準則及要求,將可申請更改身份證上性別。
政府發言人強調,有關修訂只關乎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政策,而身份證上的性別,不代表該人在法律上的性別,有關修訂不會影響其他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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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放寬跨性別者改身份證性別 律師:要求交血液報告、改地址須通知等或侵權
代表其中一位跨性別人士的律師黃曉莊歡迎入境處修訂政策,但認為新政策要求跨性別人士進行不必要的醫學檢查,另要求申請人更改通訊地址或電話,須通知入境處處長,做法或侵權。有關注團體另質疑,新政策要求申請人須完成切除乳房或切除陰莖及睪丸的手術,仍然有違跨性別人士的身體完整權。(另見報道)
政府:新修訂即日生效
政府周一(3 日)宣布新修訂的更改身份證性別政策,規定未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若能提交相關醫學證明及文件,證明已完成改變性徵的手術,即若為女跨男人士,完成切除乳房手術,或若為男跨女,即完成切除陰莖及睪丸;並須符合多項要求,包括入境處處長信納申請人患有或曾患有性別不安、在申請日期前至少 2 年內,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及會應處長要求提交血液報告證明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等,入境處即會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是否批准更改身份證性別。
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人士,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人已完成改變性徵的手術︰
- 由女性重置為男性︰切除乳房(雙側乳房切除術);
- 由男性重置為女性︰切除陰莖及睪丸;及
(二)申請人使處長信納他/她已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並作出法定聲明確認︰
- 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不安;
- 緊接申請日期前至少 2 年內,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 餘生將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 緊接申請日期前至少 2 年內,持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及
- 將繼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並按處長抽查要求提交血液測試報告
政府指,入境處將根據新政策,處理之前已接獲但未審批的申請,並會聯絡有關申請人作出跟進。
政府發言人強調,有關修訂只關乎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政策,但身份證上標示的性別,不代表該人在法律上的性別,有關修訂不會影響其他政府政策、香港法律或相關法律程序上關於性別的處理方法。
未能完成手術須提證明作例外考慮
申請人更改地址須通知處長
據入境處網頁上「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指引」訂明,如申請人未能完成改變性徵手術(即切除乳房,或切除陰莖及睾丸),或未能符合接受荷爾蒙治療等要求,申請人可提交醫學證明解釋不能符合要求的原因,處方會按相關事實及情況作例外考慮。
指引附載的聲明範本又顯示,除接受手術及荷爾蒙治療等要求外,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的申請人,須承諾如果更改通訊地址或聯絡電話報告,必須於更改後 30 天向入境處處長報告;如不打算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須於 30 天內向處長報告更正登記事項等。
聲明列明,如申請人違反其聲明事項,處長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或著令申請人交回更改性別的身份證,或宣布該身份證無效,或更正不正確詳情,包括將性別記項更改為先天性別等。
終院去年推翻須完成完整手術規定
兩名跨性別人士 Q 及謝浩霖,自 2015 年起先後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以他們未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為由,即未有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拒絕他們更改身份證性別的決定。
終審法院 2023 年 2 月頒下判詞,裁定 Q 及謝終極勝訴。終審法院判詞指,現行政策對跨性別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未有在上訴人權利與政策所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推翻跨性別人士須完成完整性別重置手術的規定,但給予處方逐單個案檢視的權力。
申請人提覆核質疑入境處拖延處理
入境處其後因應判詞檢視政策,謝浩霖更改身份證性別申請亦遭暫緩。謝浩霖上月再入禀高等法院,質疑入境處暫緩其申請逾一年並不合理,忽視其基本人權,要求法庭宣告處方決定侵害其人權,並要求處方賠償。據司法機構網頁,暫未見此案排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