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歲輕度智障女子在西貢龍尾村屋倒斃一案,道士張子材謀殺及非禮罪成判囚終身,死者母親吳馬如賡協助及教唆非禮罪成判囚 10 年。兩人周二(4 日)獲批上訴許可。
張一方提出,張對死者灌酒、將頭撞牆的舉動,單獨來看並非致命因素,但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出錯,未作出相關指引。律政司雖然反對,但在口頭陳詞時同意就「因果關係」有合理爭議,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向張批出定罪上訴許可。
薛偉成另同意,原審就非禮罪判處法定最高刑罰屬罕見,認為可由上訴庭評定,遂向兩人批出刑罰上訴許可。
道士一方指原審法官引導出錯
指灌酒、頭撞牆皆非致命
上訴方、道士張子材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死者吳恩宇母親吳馬如賡則由大律師杜諾德(Richard Donald)、杜俐琛(Nisha Mohamed)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檢控官潘忻代表。申請由上訴庭法官薛偉成處理。
張子材和吳馬如賡各自提出定罪上訴理據,爭議原審高院法官杜麗冰引導陪審團時出錯。
關文渭指出,死者是因酒精中毒併發肺炎及頭部傷勢的混合情況致死,惟兩者單獨來看並非直接致命,惟原審法官引導時,沒就「因果關係」(causation)以及據兩宗謀殺案判例「Nedrick 案」和「Woollin 案」( a Woollin direction)給予相關指引。
關認為,據 Woollin direction,除非陪審團確信被告的行為幾乎確定會導致死亡、受嚴重傷害(a virtual certainty),而被告意識到這一點,否則不能推論被告有干犯謀殺罪的意圖。
關主張,張子材曾對死者灌酒,其舉動是危險但不構成直接傷害,法醫亦同意死者不是飲酒後立即死亡;至於張曾把死者的頭撞牆等,雖然是直接攻擊,但不是直接致命亦不是重要的致死因素。因此,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應作出上述兩項指引。
律政司同意
原審未完全跟從指引範本
律政司一方同意原審法官未有完全跟從「因果關係」的指引範本,亦未有明確指示陪審團必須肯定張的作為是重要致死原因,但在過程中,她多次提醒必須肯定張作出導致死亡的行為、死亡是非法及張有意圖導致死者嚴重受傷才能裁定罪成,故其疏漏無關重要。
至於 Woollin direction,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未作出相關指引是正確之舉,死者死因就是上述兩項,張的作為與死亡的因果在審訊時並沒爭議;本案涉直接襲擊及虐待,導致生前短期內多處傷勢、最終死亡,認為陪審團不可能對定罪所需的意圖有誤解。
不過薛偉成指出,律政司一方在口頭陳詞時接納了在「因果關係」的議題上有合理爭議。他裁斷張子材一方提出的相關理據合理可辯,批出定罪上訴許可。而吳馬的定罪上訴申請,則因理據非合理可辯而被駁回。
原審就非禮罪判最高刑罰
兩被告獲批上訴許可
至於就非禮罪的刑罰上訴,薛偉成引述原審法官稱本案非常嚴重,涉案行為極殘忍、不人道等,難以想像會更嚴重的案件,故判處兩人法定最高刑罰,即判囚 10 年。
兩上訴方皆提出法庭判處最高刑罰實屬過重,並引不同案件指出原審法官的刑罰不合理。但薛偉成引律政司一方指,相關案件與本案有別。
律政司一方又稱,本案的加刑因素,包括情節極為不雅、涉違誠信、事主是精神能力有障礙者等,原審法官有理由視為最嚴重的案件,但亦同意刑罰「強力」(robust),接受有可供爭辯之處。
薛偉成指,上訴庭曾在「周遠輝案」指出非禮案情節不一,故不可能訂立量刑標準。而判處法例上最高刑罰屬罕見,因它通常預留予最嚴重的案件,因此認為可待上訴庭評估刑罰是否恰當,遂向兩人批出刑罰上訴許可。
陪審團一致裁定
兩人謀殺、非禮等罪成
綜合判詞及報道,張子材是註冊中醫兼道士,女上訴人吳馬如賡為其弟子。案發時,張遷入她的家與其丈夫、女兒吳恩宇同住。吳為案中死者、終年 21 歲,有輕度智障及患聽寫障礙。2019 年 9 月 2 日,家人發現她在房間內失去意識,救護員證實死亡。
控方案情指,死者身上尤其頭部、面部有多處受重擊傷勢,亦有酒精中毒併發肺炎。她生前遭張子材「作法」驅魔,包括用蚊拍、拖鞋及雨傘等物品襲擊她,並曾將她的頭撼向牆,又以假陽具為她進行「破處儀式」。
兩名上訴人審訊時沒作供,但不反對錄影會面呈堂。會面中,張稱當時懷疑死者「邪靈上身」、與「陰人」性交,決定以施術後的假陽具把死者「破處」,稱此方法可令她不再被「陰人」當成目標。
辯方的抗辯理由是張沒有意圖殺人,亦沒有意圖造成死者嚴重身體傷害。兩人真誠想為死者「驅魔」,行為不涉性元素。
陪審團於 2024 年 10 月,裁定張謀殺、非禮兩罪成,吳馬如賡則協助和教唆非禮罪成。法官杜麗冰就張的謀殺罪依例判處終身,就兩人的非禮罪判監 10 年。
CACC226/2024(HCCC15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