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誘騙借高利貸民事索償勝訴 官懷疑一律師涉案 轉介律政司跟進

區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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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撤銷借貸合約

原告為陳志良,由大律師嚴斯泰代表;被告為家碧財務有限公司,由大律師鄺民昌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偉倫審理,判詞在 2026 年 7 月 3 日下達。

判詞簡述本案背景,指此案是由兩份 2015 年、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貸協議所觸發。被告向原告借出 15 萬港元,按協議將分 72 個月歸還,每年的利率為 42%,而原告事後希望透過法律程序撤銷有關協議。

原告:付顧問費 15 萬元
對方聲稱可改善信貸評級

原告的案情指 2015 年 3 月初,一名報稱是東亞銀行僱員的男子 A 先生主動接觸他,聲稱可協助他把兩份在東亞銀行的貸款,由高息重組至低息。其後顧問公司「天匯國際企業(香港)有限公司」的李姓男子,邀請他到天匯的辦公室見面幾次。

原告方案情續指,原告在李姓男子的虛假陳述下,同意與天匯簽訂合約。據合約,原告須向天匯支款 15 萬元顧問費,再在天匯安排下,向東亞銀行的「預先批核借貸人」(BEA-pre-approved moneylender),即被告家碧財務申請借 15 萬元。

原告引李當時說法,指此舉可改善他的信貸評級,若他可在首兩次還款期即時還款,更可立即見效,原告亦無需自掏荷包。

李其後安排另一男子「張國雄」(音譯,Cheung Kwok Hung)到原告的家代為驗樓。一名報稱張姓男子到達驗樓時,要求原告付 1,000 元作檢查費。驗樓後,李要求原告到「李全德律師事務所」簽約。他到達後由該律師行的律師莊偉明接洽。

這名報稱為「張國雄」的男子,在本案開審之後,被揭發真實身分是彭奕輝(音譯,Pang Yick Fai Preston),乃被告家碧財務的唯一董事。

原告:警方稱合約有效沒能介入

原告方案情續指,原告簽約後按指示繳付首兩期貸款,卻發現銀行的信貸紀錄維持在 F,沒有改善,而李姓男子更在簽約前開始失聯,沒按承諾為他處理債務重組。

原告因此報警,引述警方指他遇到的情況屬「三角短傳」欺詐,即牽涉多方的串謀欺詐,但由於雙方簽署的合約具法律效力,因此「警方沒有甚麼可以做到」,繼而沒有介入。

原告稱,他聽到警方說法後非常驚恐,甚至因擔心未能償還極高息貸款而萌生自殺念頭,但為免被告一方上門追債,以及因警方稱合約有法律效力,故他選擇繼續還款。

他事後曾聯絡東亞,對方稱從沒聽說家碧財務,它更不是東亞的「預先批核借貸人」,事主遂進一步得悉自己受騙。

事主向港大計劃求助
揭顧問公司董事涉相似案被定罪

原告指,他一邊繼續還款,一邊仍努力尋求方法中止合約,為此聯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尋求法律意見。港大的法律顧問就天匯查冊時發現,該公司唯一董事與先前報稱驗屋的張國雄一致(當時原告尚未知驗樓「張國雄」由家碧彭姓董事冒充),而港大亦發現張國雄 2017 年涉刑事欺詐案被起訴,該案情節與原告處境相當相似。

原告遂兩度申請法援,但分別在 2015 年和 2017 年被拒,第一次法援署指天匯已解散、對方沒法歸還有關顧問費和律師費;至於第二次申請,判詞未提及署方拒絕的理由,但指原告提出上訴,直至 2020 年 6 月獲批法援。

就天匯董事張國雄所涉的刑事案件(DCCC923/2020),他被控 3 控欺詐罪,於 2021 年 10 月認罪,時任區院法官胡雅文判他監禁 2 年 8 個月,判詞提到該 3 控罪涉不同的受害人,情節相若,都是冒稱不同的銀行願改向事主提供低息貸款,稱事主只要向另一間財務公司(財仔)借貸即可,繼而誘騙對方借貸 15 至逾 97 萬元。

原告最終入稟民事起訴財務公司家碧,提出家碧與他簽署的合約涉及欺詐,而且連同顧問費、律師費等計算,有關借貸的利率超出法定上限,要求法庭下令撤銷合約。

官裁定涉欺詐陳述
被告具法律責任

暫委法官周偉倫分析指,原告是誠實可靠證人,相反被告一方沒有提出證據反駁事件涉欺詐的說法,故認為牽涉事件的人物,包括天匯的李生、天匯,均知悉欺詐事件,並意圖誘使原告與家碧財務達成財務合約,而對被原告作出虛假陳述。而原告若非相信被告方的說法,即借貸可提升其信貸評級,他並不會借貸。

官裁定原告勝訴,指被告家碧財務的彭姓董事必然對欺詐知情並有份參與,因李失聯期間,彭曾代接李的電話,彭亦冒充張國雄到事主的家驗樓等,故他亦需對詐騙負上法律責任。

官計本金、利息及驗樓費
指實際利率高達 88%

官指,由於天匯已解散,故撤銷原告和天匯之間的合約並沒意義,但對於涉案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合約,報稱 15 萬元的貸款利率只有 42%,官指引用不同貸款案例重新計算後,發現實際利率是 57.29%。

官續指,單就 15 萬元貸款看來,利率未超出法定 60% 的上限,但考慮原告在本案連本帶利被騙約 412,775 港元,當中包括被天匯騙走的逾 13 萬元,以及家碧彭姓董事騙走的 1,000 元驗樓費,連同這些金額後,涉案貸款實際利率高達 88.03%。

官直言情節「太過份」(This is excessive),惟考慮各方責任後,認為暫沒證據指天匯所騙走、以原告名義向家碧借貸的逾 13 萬元,最後會回到家碧手中,故只下令家碧向原告歸還貸款後衍生的利息和驗樓費,合共為 263,775.26 元。

官將判詞交律政司跟進

官又表示,本案的欺詐行為,尤其在簽約的部分,涉及家碧財務彭姓董事、「李全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莊偉明之間的「無縫合作」(seamless coordination),進一步令人懷疑,下令把判詞副本抄送至律政司,看需否進一步跟進。

DCCJ84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