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押者涉串謀探監者冒簽索償 控方指行為對警不利 官:合法途徑申索何以演繹成不利

還押者涉串謀探監者冒簽索償 控方指行為對警不利 官:合法途徑申索何以演繹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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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不爭議被告打算索償
只爭議使用冒簽文件興訟

兩名不認罪被告為還押人士張家俊、何卓為,案中的首、次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監。

裁判官彭亮廷關注,控方似乎沒質疑兩名被告是否打算向警務處長索償,撇除簽名是否真確,被告真誠相信傳訊令狀內的內容屬實。

控方確認不爭議兩人打算控告警務處長,但「當然並不接受有合理基礎去告」,而文件是否虛假,不能單憑內容去決定。

官:控方須證明文件內容虛假
質疑未滿足控罪元素

裁判官指出,根據終審法院「陳鑑清案」定下的原則,虛假文書必須滿足兩個元素,分別是文件本身屬虛假文件,以及當中的內容亦屬虛假。

裁判官質疑本案未能滿足後者,即傳訊令狀內容本身屬實,被告確實是控告警務處長,「入面似乎冇講大話,佢係告緊警務處長」,假設文件是由被告簽署,是否就沒有問題。

控:若簽名虛假
整份文件也屬虛假文書

控方外聘大律師梅松回應指,若傳訊令狀的簽名屬虛假,整份文件也屬虛假文書,重點已非文件內容的真假,「話呢份文件係被告簽,但實際上不是,唔需要理會文件其他內容是否真確」。

官質疑索償何以對警方不利
控:前提是用合法手段興訟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76 條,本案控罪針對製作虛假文書,誘使另一人接受為真文書,「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裁判官詢問控方指被告的行為,對警務處長構成不利,是否將被告向警務處長發出傳訊令狀,演繹成對他不利。

裁判官又質疑被告是根據認可、合法的機制發出傳訊令狀,「法治精神係任何人覺得有合理訴訟因由就可以告,點解可以演繹成被告收到(傳訊令狀)就係不利呢?」

控方澄清其立場是被告快將超出民事訴訟的 3 年起訴期限,而法庭訂下訴訟期限有其原因,並非剝奪了原告人興訟的權利,被告有責任在時限內行動,而非在期限將至時,才運用虛假文件索償。

控方又強調,被告行使權利的前提,是索償的手段合法,反問法庭的運作是否容許有人運用虛假文件,「abuse (濫用)嗰個法庭嘅程序」,相信本案的關鍵在於文件是否虛假。

辯:即使文件冒簽
沒證據指內容不真確

辯方則陳詞指,控方必須滿足裁判官所指的兩個元素,認為即使文件是冒簽,亦不見證據指被告並非真誠相信傳訊令狀的內容,或並非打算控告警務處長。

兩名被告早前亦出庭作供,指文件並非有人冒簽,而是他們親自簽署,與首被告商討冒簽文件只是「戲言」,若法庭相信他們的證供可能是真實,便須裁定兩人無罪釋放。

被告最終沒送達傳訊令狀
沒造成實際不利

至於被告行為是否令警務處蒙受不利,辯方強調被告最終沒有向警方送達傳訊令狀,因此明顯沒有造成實際的不利,最多是潛在的不利,不足以支撐控罪元素。

官:施行公義何以對警方不利?

裁判官再關注,若被告循合法機制控告警務處,可演繹成對警務處長不利,那控方刑事檢控被告,是否亦對其不利,「講啲好老套嘅嘢,我哋係施行公義吖嘛…點解被告嗰方話對我不利呢?」

辯方亦重申立場,認為上述情況不構成對警務處長不利。案件押後至 9 月 27 日裁決,期間兩名被告繼續還押。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認罪判監

被告依次為林明儀(64 歲,退休人士)、顏學健(33 歲,外賣員)、張家俊(33 歲,報稱無業)、何卓為(39 歲,報稱無業)。

林明儀(64 歲,退休人士)及顏學健(現 34 歲,外賣員)早前認罪,分別判囚 5 個月 2 個月。案情指,兩名還押人士希望入稟向警務處索償,稱 2020 年被警員襲擊,而今年 3 月初為提出民事訴訟的期限。探訪時,兩名還押人士要求林及顏協助他們處理,兩人其後為還押人士冒簽文件再呈交法庭存檔。

翻查資料,本案中兩名正還押人士,何及張為「口岸爆炸品案」的被告,2 人至今已還押超過 3 年。

WKCC257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