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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燕梨認妨礙司法公正還押12.21判刑 官指經思考及部署 判監無可避免

鄧燕梨認妨礙司法公正還押12.21判刑 官指經思考及部署 判監無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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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被告一生表現正面良好品格

被告鄧燕梨身穿間條上衣及黑色外套,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代表。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已婚,育有一兒一女,已長大成人。辯方形容,被告不只沒有案底,而且「一生中表現正面良好品格」。被告於香港出世,自幼喪父喪母,在不幸的環境下,三姊妹一同長大。而她被告勤奮好學,1983 年畢業於港大文學院,1987 年獲得社會工作碩士學位,一生服務社會大眾。

辯方又指,被告除了認罪,被捕時亦直認取走胞姊的電腦及手機,對於警方調查相當合作,有提供密碼解鎖手機等儀器。

辯方求情:被告作出愚蠢行為
並非有計劃銷毀證據

辯方指,被告作出愚蠢行為,當時因「同佢渡過一生嘅姐姐」被捕,沒有思考事件帶來的後果,重申被告犯案並非有預謀,亦不是有計劃銷毀證據。

辯方又指,當時被告是在灣仔警署為胞姊交保釋金時被捕,隨身攜帶胞姊的電腦及手機,而非將儀器藏起銷毀,辦方認為反映被告沒有深思熟慮。裁判官問,「但都唔係帶電腦畀警方?」辯方同意,但重申若被告欲銷毀,就會藏起,不會帶去警署。裁判官稱,「對被告有利無利嘅想法都有,呢個舉動係中性」。

辯方稱,案情顯示電腦、手機只有鄧燕娥的普通個人資料及相片,似乎未能指出當中載有任何資料,與調查有任何直接關係。

2023 年 12 月 7 日,鄧燕梨胞胏鄧燕娥到庭旁聽。
控方:須考慮《國安法》刑罰

控、辯雙方均就判刑呈上相關案例供法庭參考。控方指,鄧燕娥是以《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被捕,指「控罪面對監禁刑罰有幾多,法庭要向呢方面考慮」,以及有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的實質影響。

辯方稱,每宗案件的背景及情況不同,重申沒有資料顯示所懷疑的罪行是否嚴重,鄧燕娥現時亦未被起訴。辯方同意,《國安法》不是輕微罪行,需判處即時監禁,但認為本案不屬於嚴重,冀法庭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悔意、愚蠢魯莽犯案、且她認罪反映其悔意,採納較輕的量刑起點。

裁判官曾慶東稱,律師聯絡被告至警方搜屋,時間緊絀,被告未必有深思熟慮,但考慮她曾兩度折返單位及逼留的時間,可見她經過思考及部署,最終取走電腦及手機。至於被告的行為有否帶來實質影響,裁判官認為被告取走電子儀器時,不會知道是否載有犯罪資料,考慮所有情況,認為判監無可避免,下令索取背景報告,押後案件至 12 月 21 日判刑。

案情:警方調查後發現
被告案發日兩度進入單位

案情指,被告胞姊鄧燕娥於今年 3 月 9 日,被警方國安處以「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被帶往赤柱警署調查。鄧燕娥要求聯絡其法律代表,指沒有美孚住所的鑰匙,著律師聯絡其胞妹、即被告到單位開門,以便警方同日搜屋,警方批准鄧致電律師。律師約下午 1 時 27 分致電被告,通知她鄧燕娥被捕及傳達鄧的要求。約 4 時 52 時,鄧燕娥被警方押送至住所,警方聯絡被告要求她開門。被告約 5 分鐘後到達,警方於 6 時 28 分完成搜查。

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同日較早時間,曾兩度進入胞姊住所。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丈夫的私家車於 2 時 16 分入停車場,被告其後進入大堂,約 3 時 33 分離開大堂,逗留單位約 69 分鐘。第二次被告於 3 時 43 分進入大堂,4 時 24 分離開,於單位逗留約 41 分鐘。警方在上述私家車檢取進入停車場的八達通卡。

2023 年 11 月 16 日,鄧燕梨到庭應訊。
案情:被告兩日後被捕
警誡下承認手機及電腦屬於胞姊

警方兩日後以「妨礙司法公正」罪拘捕被告,並檢取屬於鄧燕娥的銀色 Samsung 手提電腦及白色 iPhone,以及屬於被告的紅色 iPhone 11 Mini。被告警誡下稱,「部銀色手提電腦同埋部白色 iPhone 係屬於我家姐,我前日知道我家姐被人拉,我就下晝返咗去美孚個單位拎返」。

法證檢驗顯示,鄧燕娥的手提電腦及手機載有其個人資料,包括個人或家庭照、鄧給丈夫的信件照片等。至於被告的電話,紀錄顯示她曾與律師透過 WhatsApp 6 次通話及一次語言通話。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除簡單介紹個人背景外,對大部分提問保持緘默。

鄧燕娥涉勾結境外勢力被捕

前職工盟總幹事鄧燕娥於今年 3 月 9 日,被警方國安處以「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同月 11 日獲准保釋。同日國安處拘捕其胞妹鄧燕梨,以及協助鄧燕娥的律師、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的胞弟何俊麒。警方當時指,兩人涉在警方持法庭手令搜查一間處所前,取走與一宗「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有關的證物,企圖阻礙警方調查。

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被告鄧燕梨(63 歲,無業)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控罪書指,案件由警方國安處負責。

控罪指,警方於 2023 年 3 月 9 日,向鄧燕娥位於美孚新村的住所進行搜屋前,鄧燕梨在當日兩度進入該單位,移除關乎受調查人士的相關案件證物,從而阻止該等案件證物被檢取及/或干擾該等案件證物。

WKCC411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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