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辯方申押後審訊遭拒 如期12.18開審

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辯方申押後審訊遭拒 如期12.18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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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爾街日報》母公司代表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左二)、大律師王子揚(右一)(《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更換律師團隊 申請重新排期審訊

本案為私人檢控(法律 101 文章),《華爾街日報》母公司一方早前確認,律政司不會介入本案。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鄭周五沒有到庭;被告《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改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王子揚代表。

祁志透露,辯方 10 日前通知控方須更換律師團隊,周四(6 日)通知會有申請。蔡一鳴回應指,希望申請重新排期審訊,原定 12 月的審期用作處理其他申請。

辯:控方拒披露關鍵證人所在地

辯方解釋,明白更換律師團隊並非押後的理由,但由於控方拒絕提供部分資料,包括涉案一段電話錄音之中,與會者當時身處的司法管轄區,提到若他們當時不在港,會影響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辯方續指,由於參與該會議人士並非辯方員工,若不在審訊前釐清問題,直接在審訊中播放錄音,「將會是災難性的(that would be disastrous)」,因此希望於正審前,先處理錄音能否呈堂的問題,再決定案件需否開審。

裁判官高偉雄指出,法庭在審訊中自會決定錄音能否呈堂。辯方重申,上述牽涉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有機會引申至濫用程序的爭議。

官質疑辯方「試探式」取證

官質疑,上述純屬辯方的揣測(speculation),又指若辯方於審前有任何申請,「你現在就可提出,為何要等?」辯方回應指,須等候控方能提供甚麼資料。

官認為,辯方屬「試探式(fishing)」取證,並指辯方要求控方披露被告的定罪紀錄並不可能,因該資料會對辯方不利(prejudicial)。

大律師馬亞山(左)、鄭嘉如(中)、資深大律師祁志(右)。(資料相片)
控方質疑辯方請求「不誠實」

代表鄭嘉如的資深大律師祁志陳詞指,控方一直盡力提供須披露的資料,但辯方在案件進行逾 1 年後,才要求索取被告定罪紀錄,加上控方根本無從取得有關資料,反建議辯方自行披露其定罪紀錄。

至於要求披露涉案錄音與會者的所在地,控方質疑屬「不誠實(disingenuous)」請求,指與會者是辯方的母公司員工,有參與解僱過程,若真的有需要,控方也可嘗試索取紀錄,質疑這並非重新排期審訊的理由。

控方強調,案件提堂至今已 1 年,辯方一直有法律代表,有充足時間準備審訊,不能基於律師一時疏忽,便押後審訊。官聽罷雙方陳詞,拒絕重新排期的申請,審訊將如期在 12 月 18 日開審,又指若屆時辯方有其他申請可再提出。

鄭檢控僱主兩罪 指阻參選記協主席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兩項《僱傭條例》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她將不會繼續受僱。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