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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兩負責人違「禁酒吧令」 判囚9周 提定罪上訴被駁回 改判囚2至3周

酒吧兩負責人違「禁酒吧令」 判囚9周 提定罪上訴被駁回 改判囚2至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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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新冠疫情爆發期間,尖沙咀「Virgo」酒吧被指在酒吧停業令生效期間繼續營業,酒吧東主及經理被控違反防疫規例,被判監禁 9 星期,為首宗經審訊定罪案件。兩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周一(22 日)被高等法院駁回定罪申請,但判刑上訴得直。

上訴方爭議涉案地點有餐飲牌照,法官張慧玲則認為,相關牌照是普通食肆牌照,而該場所供應的食物與一般酒吧相符,又指上訴人在警誡下亦用「酒吧」形容「Virgo」,認為原審裁定上址是酒吧合情合理。她續指,案發時是新冠疫情爆發初期,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是恰當,惟認為原審判刑明顯過重。法官考慮兩人以「半拉閘」、「搏一搏」方式營業,可見他們知悉繼續營業是違法,改判監禁 2 至 3 星期,兩人即時服刑。
原審判監 9 周
為首宗經審訊定罪案件

上訴人林鉑泓(41 歲,酒吧東主)、吳騰(49 歲,酒吧經理),各被控一項「餐飲業務負責人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 599 章附屬法例 F 第 6(1)條發出的指示」,指兩人在 2020 年 4 月 10 日,作為尖沙嘴金馬倫道金馬倫中心 3 樓「Virgo」酒吧的餐飲業務負責人,沒有關閉供人就地享用酒類的處所。

兩人在 2020 年 8 月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 9 星期,為首宗經審訊定罪的同類案件。

官:上址所供應食物 與一般酒吧相符

上訴方爭議涉案地點「Virgo」並非酒吧,又指上址有餐飲牌照。法官張慧玲在判詞表示,該餐飲牌照是普通食肆牌照,可售賣的食品包括切開的水果、蠔及雪糕,與一般酒吧相符。她重申,上址所供應的小食,與常人一般認知的餐‍廳或飯店有很大分別。

再者,上訴人林鉑泓在警誡下亦用「酒吧」形容上‍址,法官認為原審裁定「Virgo」是一所主要售賣酒精飲品供客人就地享用的處所,屬合情合理,駁回定罪申請。

官:原審判刑明顯過重 下令減刑

就判刑上訴,法官指涉事地方位於商廈 3 樓、有領取酒牌,案發現場有上訴人、職員及顧客等 32 人。她續指,2020 年 4 月是新冠疫情持續爆發的初期,但傳播風險日益增長,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是恰當做法。惟原審判監 9 星期明顯過重,下令撤銷原先判刑。

法官指,林鉑泓是酒吧負責人,亦是唯一董事及三名股東之一,他表示自己不清楚規例,卻無向有關當局或律師查詢,反而以「半拉閘」、「做熟客」的情況下繼續營業,「他如此鬼祟的營業手法,顯示他知悉繼續營業是違法」,認為其量刑起點是 3 星期監禁。法官考慮他不認罪,認為無基礎作任何扣減,終改判 3 星期監禁。

至於酒吧經理吳騰,法官指她雖然是受薪僱員,惟她稱當時社運令生意困難,懷著「搏一搏」的態度而犯罪,亦顯示她知悉酒吧繼續營業是違法。法官認為其量刑起點是 2 星期監禁,同樣沒有任何理由再作扣減、或判處緩刑,終改判 2 星期監禁。

HCMA2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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