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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律師阻差辦公罪成提上訴 爭議警無權限設封鎖區

初選案律師阻差辦公罪成提上訴 爭議警無權限設封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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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於 2021 年 3 月提堂,47 名被告進行保釋聆訊期間。其中一名辯方律師丘律邦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丘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7 天。丘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案件周四( 12 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上訴方爭議,案發時法院外人群已散去,並無出現《公安條例》下的公眾集結,故警方沒有權限設立封鎖區。而丘已多次表明身分,甚至報警求助,當時他正在處理法庭內的案件,不應受阻撓。法官陳仲衡質疑,上訴人稱「我係律師」,並非「萬試萬靈的咒語」,應提供證明。

律政司則反駁指,警方有責任維持現場秩序,確保沒有「存心搞事」的人進入法庭。警方在法院外設封鎖區正是配合法庭運作。而且並非「著西裝打呔、拎住疊紙、自稱律師」便可在法庭「自出自入」,警方僅要求丘出示身分證明,但他拒絕,明顯為難警方,屬蓄意阻撓。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裁決。

上訴方:法院外無公眾集結 
警無權限設封鎖區

上訴人丘律邦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

上訴方馬維騉陳詞指,並不爭議案發當天曾有過百人到法院排隊,警方可按《公安條例》賦予的權力進行人流管制,設封鎖區,但及至傍晚 6 時法院已關門。案發於晚上 9 時許,當時法院外人流稀少,僅有少量記者,並不構成《公安條例》下的公眾集結及遊行。警方設立封鎖區的權限已消失。原審官未有分析當晚 9 時法院外的情況,警方是否仍有權限設封鎖區。馬又表示,原審時控方對「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罪」不提證供起訴,邏輯上似乎可理解為,警方沒有合理權限作出相關命令。

上訴方:丘真誠相信警無權要求出示證件

上訴方又提到,根據藐視法庭的案例,律師進出法庭處理案件時,理應受保護。法官質疑,上訴人稱「我係律師」,並非「萬試萬靈的咒語」,應提供證明。馬維騉強調,丘已多次表明身分,甚至報警求助,當時他正在處理法庭內的案件,不應受阻撓。而初選案屬本港司法史上首次出現、橫跨 4 天的保釋聆訊,馬稱自己執業多年,亦從未在出入法庭時被要求證明其大律師身分。

至於原審官批評丘存心為難警方,馬反駁,即使他有為難警方、施加壓力,都是因為他真誠相信警方無權要求他出示證件。就丘的行為是否構成阻撓,馬認為警方最終沒有放行,顯示警方並無受阻,成功執行職務。針對刑罰上訴,馬則形容事件僅歷時兩分零三秒,沒有對警員構成嚴重阻撓。

律政司:警須確保沒「存心搞事」的人入庭

律政司莫韻妍陳詞指,原審時辯方曾明言,法庭毋須關注警方是否有權限設立封鎖區的議題,故原審官認為辯方對此無爭議是無可厚非,不應在上訴時重新爭議。而當時控方撤回「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罪」,可以有多種原因,毋須向辯方交待,故不代表控方同意辯方所指,警方進行「不合法封鎖」。

而根據法院副保安主任的供詞,當天早上多達 700 人到法院排隊旁聽。莫強調,警方有責任維持現場秩序,保障公眾人士安全,例如確保沒有人攜危險品,沒有「存心搞事」的人進入法庭。當天傍晚法院關上大門後,任何人進入法院均須出示證明,警方在法院外設封鎖區正是配合法庭運作,與法院的保安工作相輔相成。

律政司:丘明顯為難警方製造麻煩

莫韻妍續指,當時法庭正審理敏感而且全城觸目的案件,警方有理由相信只要聆訊未完成,仍可能有人想到庭旁聽或聚集,西九法院亦屬「熱門」示威之地,警方設立封鎖區合理。莫形容,並非「著西裝打呔、拎住疊紙、自稱律師」便可在法庭「自出自入」。案發時警方僅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及律師證明,要求簡單。但他拒絕,又「威脅」要向法官投訴,從旁觀者的角度而言,他明顯是為難警方,製造麻煩,屬蓄意阻撓。

丘律邦(案發時 34 歲,律師)被控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於 2021 年 3 月 1 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原審裁判官鄭念慈裁定他罪成,於 2022 年 3 月判監 7 天,丘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他原本另外被控「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兩罪,隨後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2021 年 3 月 1 日,丘律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被帶走。(資料圖片)
HCMA1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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