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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旭華死因研訊 官質疑意外調查報告未檢討救援行動資訊延誤 調查員:非重點

鍾旭華死因研訊 官質疑意外調查報告未檢討救援行動資訊延誤 調查員:非調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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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7 月,41 歲男子鍾旭華玩滑翔傘後失蹤,5 日後在大東山以南被尋回,送院後證實死亡,周三(2 月 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四日死因研訊,焦點落在意外後調查。

民航意外調查機構的調查員作供,指鍾飛行 450 次、進行跨國比賽 38 次,而裝備在意外後無損,認為意外原因是天氣急速變壞,無關飛行資格和裝備,並定性為「空中/ 飛行失控」。

死因裁判官何俊堯質疑,調查報告未提救援行動資訊流通問題,調查員回答搜救並非調查重點,而就報告提出的多項建議,調查員承認若部門不遵從亦沒後果,被官質疑「你哋用咗四年時間去做報告,原來做完冇意思」。研訊周四(2 日)續。
民航意外調查機構調查員:
肇因天氣急壞 無關資格、裝備

政府成立的民航意外調查機構,意外及安全調查員林永興出庭作供,解釋原先負責人彭先生由民航處借調,並已在 2022 年初退休,後交由原本負責分析資料的他接手。

林指,該機構於 2018 年底成立,獨立於民航處,調查目的並非追究責任,而是防止意外或事故發生,而是次鍾旭華所涉意外的報告,是由消防、警方、民安隊、天文台、香港滑翔傘協會、滑翔傘製造商、死者家屬等協助完成。

報告指,搜索行動連日遇惡劣天氣,低溫層、能見度低,指出意外原因為天氣急速變壞,鍾滑翔傘失控撞向地面,致多處受傷而死亡,並將意外定性為「空中/ 飛行失控」。報告研究鍾「Google Timeline」中的軌跡,估計鍾打算往長沙沙灘的方向降落,後突遇強風吹襲、捲入雲層。

報告披露,鍾的飛行次數為 450 次、時數達 300 小時,並曾進行 38 次跨國滑翔傘比賽,而事發後,其裝備包括頭盔和滑翔傘翼均無損毀,肯定意外原因與飛行資格和裝備無關。

報告建議「下一次立法」規管
官問何時 林未能回答

林讀出報告對民航處的建議內容,包括與滑翔傘協會及滑翔傘聯會協調、於滑翔傘指定起飛場豎立建議起飛風力和飛行資格的標語,以及鼓勵飛行員攜帶實時共享位置的追蹤器。報告同時提及,香港未有立法規管滑翔傘運動,建議「下一次立法」時加入相關規條。

裁判官詢問何時為「下一次立法」,以及他是否清楚立法進度,例如何時草擬、諮詢,林未能回答。裁判官指,香港滑翔傘協會安全主任趙浩南,早前供稱早於 10 年前,協會已經和民航處商討立法,但 10 年內未有定論,稱「次次畀建議,佢又唔跟返係冇意思嘅」。

官追問部門若不遵建議有否後果
林:沒有

裁判官亦詢問林,調查機構會否跟進涉事單位有否按建議改善,林回答指,報告發布後的 90 日內,會取得相關單位的初步回覆,例如後續行動。裁判官再問「係咪之後就冇啦?」,林重覆回答;裁判官問「如果佢唔做有冇後果呢?」,林在官連番追問下,細聲答稱沒有後果。

林:報告初稿先送部門
官:予人「內部調查」印象

裁判官強調,意外於 2018 年發生,向林稱「你哋用咗四年時間去做報告,原來做完冇意思」,又指調查機構未具體跟進相關單位是否改善,質疑報告「咁咪得個樣?」

林稱,調查機構完成報告初稿後,會先給相關單位看一次,確定他們接納建議方向,今次亦收到相關單位的回覆,指他們會接納建議。裁判官形容,他們為「協商好,ok 就出」,指調查機構明明獨立於民航處,卻予人「內部調查」的印象。

官問消防和警方改善措施
林:非全程跟進「上一手冇擺就冇」

裁判官提及是次救援中,家屬於 7 月 25 日(鍾失蹤後的第三日),已提供死者座標的 Json 檔案,但兩個單位組成的搜救隊伍無法開啟,就此詢問林是否清楚消防和警方於事發後有何改善措施。

林稱,兩單位回覆之後會找相關部門支援。官問是否有具體措施,例如培訓具相關科技知識的人員,但林稱沒有相關資訊,稱「呢個 report 唔係我全程跟到尾,上一手冇擺落去就冇」。

報告未檢討救援行動資訊延誤問題
林:搜救行動非調查重點

裁判官亦指出,報告內容講述了死者 25 日下午已經向消防和警方提供座標,但消防稱晚上才收到,為何報告未有檢討救援行動中資訊流通的問題,加上未有提及警方同時收到座標。林承認,未仔細了解相關資訊,稱是次報告為「technial report(技術性報告)」,並指「調查重點唔係 search and rescue」,遭裁判官質疑「呢個係成個民航意外嘅一部分」,應加以理會。

報告亦未提及家屬於鍾失蹤第二日便提供了鍾 GPS 截圖,裁判官問林是否清楚這件事,林稱「睇新聞睇到」。裁判官重申,因之後可能再有消防、警方的聯合救援行動,檢討資訊流通有助防止意外重演。

本案設 4 男 1 女陪審團,由死因裁判官何俊堯主理,家屬沒有律師代表。研訊周四(2 日)續。

CCDI-89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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