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阮民安認煽動、洗黑錢 涉咒罵法官、虛構暴動案被告作籌款等 還押8.11判刑

阮民安認煽動、洗黑錢 涉咒罵法官、虛構暴動案被告作籌款等 還押8.11判刑

分享:

藝人阮民安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於社交媒體咒罵法官、稱水警殉職「值得慶祝」等,及偕親友虛構一名暴動案女被告,訛稱用販賣曲奇所得收益資助她。他周二(25 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及「洗黑錢」兩罪。被告自 2022 年 2 月被捕起,至今已還押逾 16 個月。

法官練錦鴻押後案件至 8 月 11 日判刑,被告還押候判。控方另申請沒收被告及其舅仔的帳戶結餘,總額約為 37 萬元。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讀出首項煽動罪後,詢問阮是否認罪。阮回答「法官大人,我唔想浪費法庭資源」,法官即打斷指他只須回答問題,阮遂稱認罪。

案情:針對警員殉職、法官患病等事發帖慶祝

案情指,被告於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布煽動陳述。針對高級督察林婉儀執勤時失蹤,隨後證實身亡一事發帖侮辱,陳述指其死訊屬「值得慶祝的好消息」,並煽動他人慶祝。例如林證實死亡前,被告指「Madam 仲海底撈緊,枝香檳仲要 hold 住先」;在林證實死亡後,被告指「淨係笑,香檳都唔飲返杯,會唔會唔夠重視啦」,又形容林的死亡,屬警方對示威者施以「酷刑濫殺」的報應。

有關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一度因心臟病休假,被告曾發帖謂「呢兩年,有好多畫面,事情都令到我哋好傷『心』。但回頭一看,原來有得傷『心』,都絕非必然。至少,阿蘇鳩官就冇『心』可以傷了」等。案情形容,被告稱蘇的病情是報應,又煽動他人慶祝。

案情:詛咒被野豬咬的警員細菌入血

案情續指被告發帖,散播針對行政長官的無理憎恨,宣揚香港獨立,鼓勵他人「齊上齊落」,形容在囚抗爭者為「手足」,誣蔑拘捕他們屬政權不公。在軍裝警被野豬咬傷的事故中,被告詛咒該警會細菌入血,指「最緊要人有事」、「成日聽啲老人家講,香港啲野豬好有靈性,專咬仆街,原來係真!」

另外,有關一名退休警駕駛的士,與另一司機相撞後喪生,被告發文稱其身亡是港府捕殺野豬政策的報應,並形容警員為「狗」,指他們「有排還」。案情又指,被告歌頌中大暴動案的「暴徒」,「永遠記得中大學生,為咗保衞家園,點樣同黑狗抗衡。所以 11 月 11 號對香港人來說,永遠都只係港殤。」

至於《立場新聞》和《蘋果日報》受查,高層被捕一事中,被告發文稱他們因報道真相而「被消失」,「當所有嘢都被消失嘅時候,只有仲有還敢提起的您同我,真相就可以繼續留住」等。

洗黑錢罪案情:虛構被控暴動罪少女背景籌款

針對第二項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於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起不同募捐計劃,包括買菠蘿、芒果,及售賣一名聲稱被控暴動罪的 19 歲「A 小妹妹」所製造的曲奇,稱為「A」籌款。被告著他人付款至黃天昊,即阮的舅仔的帳戶。

案情形容,被告在帖文中虛構「A」的背景簡介,如她被控暴動,案件開審、判刑日期,又稱售賣「A」製造的曲奇,以資助「A」。

案情引述,黄天昊帳戶案發時有多筆存款,總額約為 200 萬元,另有人提取 179.8 萬元。而大部分提款,即約 165.7 萬元轉帳至被告帳戶。被告的帳戶有多筆總額為 3,397,835 元的存款,當中約 101.2 萬元提款,轉帳至被告的賽馬會帳戶用作賭博活動。與「A 小妹妹」相關的籌款中,警方調查指,黃天昊帳戶中,有 718,788.27 元與「A」相關。

警:調查指沒有被捕人資料與少女相符

案情又提及,根據被告與其妻子的 WhatsApp 對話,二人提及要虛構有關 A 的個人背景資料,並發布 A 的相片,訂購供應商的曲奇,但聲稱由 A 製造,會把收益資助 A。另把捐款箱放在「黃店」,讓人捐款予 A;製作看似是 A 的親筆感謝信,於社交媒體發布等。

被告又以電話卡登記新用戶,將其取名「A 小妹妹」,發送一張屬 A 的親筆感謝信相片,被告與用戶沒有其他討論或對話。警方調查顯示,沒有被捕人背景資料與被告所描述的 A 相符。

辯方求情時指,希望法庭考慮部分刑期同時執行,他被捕後已沒有透過其他人於社交媒體發帖。他又積極做義工,曾探訪長者。辯方又提及其社交帳戶的追蹤者多為其歌迷,遭法官質疑此說法沒有依據,辯方重申法庭可作推論。

圖片來源:阮民安 Facebook


被指煽動、「洗黑錢」

阮民安(43 歲,藝人)被控兩罪,煽動意圖行為罪指他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香港,透過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及/或持續展示一些陳述,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第 2 項控罪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阮民安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 718,788.27 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DCCC424/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