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工樂頤居觸電亡 僱主等認罪共罰逾73萬元 求情稱管工沒匯報電源未斷

電工樂頤居觸電亡 僱主等認罪共罰逾73萬元 求情稱管工沒匯報電源未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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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認 24 罪
餘下不提證供起訴

4 名被告分別為承建商「信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兩個分判商「偉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聯訊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經營「昊進工程」的王崇輝,被機電署及勞工處合共票控 39 項控罪(見下表)。王為死者何俊霖的僱主。

控罪詳情指,案發日期為 2023 年 12 月 5 日,其中 3 張傳票的日期為同年 12 月 5 日或前後;案發地盤位於坑口培成里 2 號樂頤居 1 樓。

控辯上周四經商討後,4 名被告承認合共 24 罪,其餘控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案情:接駁天花燈電線時觸電亡

案情指,首被告「信誠營造」將消防以外的工程,分判至次被告「偉成設計」;次被告分判電力及特低電壓電力安裝工程至第三被告「聯訊電業」;第三被告再將相關電力安裝工程分判至王崇輝經營的「昊進工程」。

案情續指,2023 年 12 月 5 日下午,死者及電氣技工在地盤的藥物房內,接駁天花燈的電線。當時死者站在藥物房內天花的通風槽上,把電線由天花接線盒接駁至來電電源,約 5 分鐘後被發現在現場昏迷,同日送院搶救後不治。

剖驗報告指出,死者右手有 4 個電痕,左手中指亦有 1 個電痕,直接死因為電死。勞工處調查發現,案發時死者所接觸、天花接線盒內的電線是帶電的。

求情:承建商多年前定罪
冀視為「類似初犯」

辯方求情時指,「信誠營造」為老牌公司,過往曾各有一項與防護眼罩及頭盔相關的定罪紀錄,定罪日期分別為 2013 及 2019 年,「都係好耐之前嘅紀錄」,請求法庭「當佢係類似初犯」。

辯方續指,其餘 3 名被告均為初犯,另透露「偉成設計」、「聯訊電業」近年均有虧蝕情況,王崇輝則獨資經營「昊進工程」。

求情:電源未切斷 管工沒匯報

辯方指,死者、管工等涉案工友均持有 A 級電力工程牌照,該牌照「最基本、入門」的知識是不應在未切斷電源時工作。

而涉案工友均持有案發地點的圖紙,應知悉該處仍有電源流動,「佢哋係明知會帶電」。按一般做法,管工知悉相關情況後應通知老闆(即王崇輝),王再到場進行風險評估、向工友提供指導、暫時切斷電源、上鎖電掣開關房,並將開關房的鎖匙交由管工保管,管工需於完成工程後解鎖,稱王的公司「由頭到尾」都奉行上述流程。

辯方強調並非推卸責任,4 名被告均「責無旁貸」,惟事實上「管工有責任講畀我哋聽」,各被告才能履行其職責,稱「伙記唔係唔清楚工序,但係無通知,所以無行個制度」。

求情:死者沒做足安全措施

就「沒有確保工人配戴適當的安全頭盔」控罪,辯方指,被告有派發安全帽予死者等 4 名涉案工友,稱「伙記無可能唔知要帶安全帽,奈何佢哋當時冇帶」。

至於「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墮下」控罪,辯方則引述案發現場相片指,當時死者有足夠工具搭建平台,現場亦有足夠位置搭建流動工作台,「奈何係佢(死者)當日冇跟到」,選擇以伸縮梯工作。

辯方續指,4 名被告「絕對」有不足之處,但眾人溝通不足,工友們亦沒做足所有安全措施,導致本案發生。

4 被告共被判罰逾 73 萬

裁判官丘國新判刑時指,同意「信誠營造」的相類似職安健定罪紀錄已發生多年,「可以當佢係類似初犯」;另 4 名被告於審訊首日選擇認罪,可獲 20% 刑罰扣減。

官就「信誠營造」的 3 項控罪罰款共 20,000 元;「偉成設計」的 6 項控罪罰款共 228,000 元;「聯訊電業」的 7 項控罪罰款共 234,000 元;王崇輝的 8 項控罪罰款共 250,000 元,另批准「信誠營造」於 1 個月內繳交罰款,其餘被告則可在 2 個月內繳交款項。

KTS12497-12499/2024、KTS20063-2009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