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男廁寫「光時」煽動罪成 官斥辯方專家證供前後不一 拒接納因自閉、解離症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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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梁佳樂(左)(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官:警掌握具體證據
無需要恐嚇招認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受審,另承認 3 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主控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被告由大律師何同殷代表。

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時歸納,本案主要爭議圍繞被告是否自幼患自閉症譜系障礙,及犯案時是否受急性解離症影響,故不具備相關的煽動意圖;辯方亦爭議被告因其精神狀況,易受暗示及順從權威,而警員拘捕他後威迫利誘他承認因憎恨政府而寫下字句,其證供並不可信亦不可靠。

就被告是否自願招認犯案,裁判官認為警員在廁所埋伏,聽到被告進入廁格後發出書寫聲音,並當場檢獲麥克筆,當場拘捕被告,警方「已掌握相當直接而具體的證據,並無明顯需要透過恐嚇手段迫使被告人招認」。

根據辯方說法,警員僅要求被告承認被捕當天在牆上書寫涉案字句,未有提及其他日子的事件,被告在未有任何壓力下,便進一步承認其他日子在牆上寫字句。裁判官認為既然警方已掌握共 3 次事件的字句,倘若有意迫使被告人全面招認,不會狹窄地只要求招認被捕當日的行為。

官:辯方專家描述與事實不符
被告表現與常人無異

辯方亦爭議,警員接觸被告長達 9 個半小時,理應察覺到被告的異常之處,例如缺乏眼神接觸、嘴角不自然抽搐、語句支離破碎、語調平淡等,應懷疑其精神狀況異常。裁判官指已反覆觀看共 4 次錄影會面,認為被告的眼神接觸正常、有合理專注度、會望向查問的警員,與一般人的眼神接觸無異,未有刻意迴避目光。

裁判官續指,辯方專家、精神科醫生黃重光起初稱「很有信心」被告在所有會面中避免目光接觸,惟在庭上播放片段後,黃承認片段未能支持其說法,並撤回相關意見,裁判官認為被告並無長期垂頭,黃原本的描述與客觀事實不符,「不能接受」。

就被告是否有嘴角抽動、語句零碎等特徵,裁判官認為被告偶有嘴角牽動,但與一般人的面部動作相若,未足以令人聯想到精神障礙,其語句雖然零碎,但回答問題時直接、清晰,理解及回應能力正常,旁觀者會合理地認為被告表現內向、不善辭令、表達能力一般,黃在盤問時亦同意,如非具備專業精神科訓練,一般人未必能察覺被告有精神障礙。

對於辯方質疑,被告的塗鴉字句包括「林鄭下台」,惟案發時林鄭月娥早已離任,字句顯得極不合理。裁判官認為被告的塗鴉字句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相關的口號,當時林鄭月娥為特首,而反政府人士普遍將責任歸咎林鄭,因此被告在提及反修例運動後隨時咒罵或攻擊林鄭,「從整體語境來看,並無不尋常之處」,不認為警員會因此而有懷疑。

黃重光
黃重光(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官:對辯方專家資料來源有疑問

針對被告是否受自閉症及解離症影響犯案,辯方專家黃重光依據對被告的臨床觀察、會見被告父母、被告的錄影會面等資料診斷;控方專家、精神科醫生譚務成的報告則是回應黃的報告,並根據被告的錄影會面評估其精神狀態,譚並沒有親自會見被告。

裁判官指出,黃在盤問下承認,就被告 6 歲前的狀況,主要是來自被告的父親,而非主要照顧被告的母親,黃時而表示相關資料經母親核實,時而同意資料來自非主要照顧者,「令人對原始資料來源及其充份性產生疑問」。

官:辯方專家未交代自閉症狀是否持續

裁判官亦認為,黃的報告未有交代,被告的自閉症狀是否持續,例如他幼年時只進食同類型食物、小學時需接受言語治療、小學時有固執性守時,報告一概沒有交代這些症狀是否持續至中學時期,而兩名專家均同意,高度固執的特徵必須自早期存在及具持續性,否則不符合相關診斷標準。

就辯方指稱被告出現急性解離症狀,黃於報告稱解離症會致患者出現去人格化、去現實化狀態,但事後會恢復理智,惟庭上又改稱被告在錄影會面時,處於解離症的「餘震」,出現焦慮、疲倦及恍惚等情況,承認其報告表述不準確。

裁判官亦認為,被告在錄影會面自然作答,表現與一般人無異,接納譚的報告指出,被告的神態舉止、回答,符合理解警誡詞及自身權利的表現。

就被告是否自願作供,裁判官總結信納被告自願作出招認,即使假設被告患有自閉症及解離症,亦不受其症狀影響,警員沒對被告作出恐嚇或利誘,亦無合理理由根據被告的言行舉止,懷疑他有精神障礙。

官:解離症壓力源與案發關聯不明

對於辯方指被告受自閉症及解離症影響,不自主地書寫涉案字句。裁判官認為黃指稱的壓力源,即中學文憑試放榜,距離案發已相隔逾一日,「有關壓力源與案發之間的時間關聯性不明確,削弱了黃醫生意見的可靠性」。

裁判官亦質疑,黃沒有探討被告在案發以外的時間,有否出現類似解離症狀,過去 6 年有否出現強迫性反芻思維,僅籠統表示被告「every now and then」(不時)出現該情況,未有交代具體情況及出現的頻率等。

判詞續指,黃確認報告隻字不提被告㩦帶麥克筆入廁格及急步離開現場,未將此考慮為被告可能有預謀;就被告在塗鴉後轉換廁格,黃解釋「避險」是本能反應,不代表被告沒出現解離症下的「去現實化」狀況。裁判官則質疑,若被告在解離症消退後會恢復理智,大可抺掉與其信念相違背的塗鴉,及在周末尋求協助,他接納控方專家所指,解離症患者在去人性化和去現實化的狀態下,出現不自知行為後,一般不會有逃避行為。

官:辯方專家查證事實未及嚴謹
證供前後不一、表述含糊

裁判官總結,黃的事實基礎大多建基於傳聞證供,在查證事實基礎來源及其詳情,「未達專家應有的嚴謹程度」,其後補充的資料是為反駁控方專家的批評,「予人僅在維護其診斷結論及辯方立場,而非作出客觀診斷的觀感」,就被告的離解症性質,黃的證供前後不一、表述含糊,難以令人信服,拒絕接納黃診斷被告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的結論,並對其意見不予任何比重。

雖然控方專家不排除被告可能屬輕度自閉症患者,但基於譚未有臨床評估被告,法庭不會取代精神科專家的角色作出醫學診斷,在拒絕黃的證供後,沒有可被依賴的診斷結論,故法庭不認為被告有自閉症。

官:字句主張港獨、污名化警隊
鼓動反政府情緒

針對被告在本案的行為,裁判官認為被告三度帶㩦麥克筆進入廁格,其中兩次在寫字後轉換廁格或急步離開,以防他人發現,反映他有清晰意識及評估風險的能力,刻意選擇在廁格內行事,明知只有該類筆方可在廁所的光滑牆壁上書寫。

裁判官亦認為,以被告的智力及理解能力,必定知道相關字句的含意,包括主張香港獨立,叛離一國兩制;將警隊污名化,令人聯想到濫用權力及腐敗等負面形象,從而激發仇恨;以及對象徵政府施政的兩任行政長官作出人身傷害的威嚇及咒罵,藉此鼓動反對政府及其政策的情緒,故裁定被告罪成。

官:若一早認罪或可判非拘禁刑罰

控方確認被告無案底。裁判官關注,被告在求情信稱「在無意識下」寫字,惟他早已承認刑毀罪。辯方解釋,被告所指的「無意識」是針對沒有煽動意圖,而非無意識寫字。

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 8 月 12 日,並向被告表示,在審訊期間法庭了解其成長經歷,「對你背景冇乜壞印象」,若他一早認罪,可能不會判處拘禁式刑罰,「好可惜你冇勇氣承擔你嘅責任」,現會索取感化、社服令報告,但因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若報告顯示他未明白其行為的嚴重性,則仍可判處拘禁式刑罰,另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精神及心理報告。

WKCC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