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督察涉串謀盜竊逾80檢測樣本 控方指部門沒嚴格監管銷毀程序 令被告有機可乘

食安督察涉串謀盜竊逾80檢測樣本 控方指部門沒嚴格監管銷毀程序 令被告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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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次為陳映姍(34 歲)、林曉君(29 歲)、余鳳珍(28 歲)、劉承軒(35 歲)及李俊禧(37 歲),均報稱食環署一級衞生督察。其中第四被告劉承軒獲控方轉任控方證人。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江祖胤代表;陳映姍由大律師李澍桓代表,林曉君、余鳳珍由資深大律師梁卓然代表,李俊禧由大律師姚大華代表,案件由裁判官王證瑜審理。

認罪被告劉承軒(《法庭線》記者攝)
控:公帑購買即屬政府財產

控方引述辯方書面結案陳詞,當中提到被告案發時從食環署取走的食物樣本,有機會已不能用作檢測,已成廢物,故不能證明被告盜竊「檢測樣本」。

控方回應指,涉案食物樣本經公帑購買,即使最後沒用作檢測,或數量太多最後有剩餘樣本,仍屬政府財產,不可擅自取走。

控方又指,衞生督察平日的工作流程,包括購買食物樣本,以及在檢測後向部門報銷,故被告一定知悉涉案食物樣本為政府財產。

控方:部門沒明確要求記錄 令被告有機可乘

就辯方指署方沒規定職員如何記錄棄置樣本,沒提供銷毀紀錄範本等,控方指衞生督察入職時,已從文件得悉多出的食物樣本須棄置,就算署方沒嚴格監管如何棄置及記錄,不代接被告毋須跟從。

控方又認為,正正因為署方沒嚴格監管棄置程序,才會令被告有機可乘,又指即使部門內有擅取樣本的文化,不代表被告可以同流合污,且被告可輕易詢問部門,能否取走食物樣本。對於有被告供稱真誠認為可取走樣本,控方認為說法站不住腳。

辯方:控方證據基礎薄弱

辯方則指,控方證據基礎薄弱,質疑控方未能證明在被告家中搜到的食物,以及被告在訊息群組分享的食物照片,必然為涉案食物樣本。

辯方又認為,案中兩名控方證人,包括認罪被告劉承軒以及獲不提證供起訴的衞生督察,均有極大誘因,將責任推卸予其他被告,以減輕他們在案中的責任。

WKCC269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