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名食安中心衞生督察被指 2022 年至 2023 年,挪用逾 80 件檢測後未經使用的食品樣本,包括罐頭鮑魚、白松露醬、法式蟹湯等,同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其中一人承認交替控罪「盜竊罪」,並任控方證人,餘下 4 人則不認罪,案件周三( 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指,涉案食物樣本經公帑購買,屬政府財產,即使最後沒用作檢測或須棄置,被告均不能擅自取去。控方又指,即使部門內有擅取樣本的文化,不代表被告要同流合污,又指正正因為署方沒嚴格監管樣本銷毀程序,才會令被告有機可乘。案件押後至 8 月 25 日裁決,認罪被告則於 8 月 26 日判刑。
被告依次為陳映姍(34 歲)、林曉君(29 歲)、余鳳珍(28 歲)、劉承軒(35 歲)及李俊禧(37 歲),均報稱食環署一級衞生督察。其中第四被告劉承軒獲控方轉任控方證人。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江祖胤代表;陳映姍由大律師李澍桓代表,林曉君、余鳳珍由資深大律師梁卓然代表,李俊禧由大律師姚大華代表,案件由裁判官王證瑜審理。

控:公帑購買即屬政府財產
控方引述辯方書面結案陳詞,當中提到被告案發時從食環署取走的食物樣本,有機會已不能用作檢測,已成廢物,故不能證明被告盜竊「檢測樣本」。
控方回應指,涉案食物樣本經公帑購買,即使最後沒用作檢測,或數量太多最後有剩餘樣本,仍屬政府財產,不可擅自取走。
控方又指,衞生督察平日的工作流程,包括購買食物樣本,以及在檢測後向部門報銷,故被告一定知悉涉案食物樣本為政府財產。
控方:部門沒明確要求記錄 令被告有機可乘
就辯方指署方沒規定職員如何記錄棄置樣本,沒提供銷毀紀錄範本等,控方指衞生督察入職時,已從文件得悉多出的食物樣本須棄置,就算署方沒嚴格監管如何棄置及記錄,不代接被告毋須跟從。
控方又認為,正正因為署方沒嚴格監管棄置程序,才會令被告有機可乘,又指即使部門內有擅取樣本的文化,不代表被告可以同流合污,且被告可輕易詢問部門,能否取走食物樣本。對於有被告供稱真誠認為可取走樣本,控方認為說法站不住腳。
辯方:控方證據基礎薄弱
辯方則指,控方證據基礎薄弱,質疑控方未能證明在被告家中搜到的食物,以及被告在訊息群組分享的食物照片,必然為涉案食物樣本。
辯方又認為,案中兩名控方證人,包括認罪被告劉承軒以及獲不提證供起訴的衞生督察,均有極大誘因,將責任推卸予其他被告,以減輕他們在案中的責任。
WKCC269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