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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煽動案上訴 譚得志一方指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本周四頒判詞

首宗煽動案上訴 譚得志一方指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本周四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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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後首宗煽動上訴
結果或影響立場案

「快必案」是自 1997 年來,本港首宗煽動案上訴。譚得志一方指,煽動罪須證明被告的煽暴意圖,又指根據《國安法》,危害國安罪行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即只有高等法院有權處理。他們於同年 10 月,再向上訴庭呈交英國樞密院的最新判詞,希望法官考慮。該判詞裁斷普通法下的煽暴或動亂意圖(intention to incite violence or disorder),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

由於上訴庭裁決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其會否或如何採納樞密院判決,將會影響煽動案的舉證及審訊。在區域法院審理的「立場新聞案」,控辯於 2023 年 11 月亦就樞密院判詞作補充陳詞,法官郭偉健當時形容,樞密院判詞「好高、好 persuasive(具說服力)、authority(權威)係好重」,宣布押後待「快必案」有上訴結果後的一個月內,就「立場案」再作裁決

另一案,19 歲被告被指在「連登」發表「港獨」及「光時」口號,上訴至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於 2023 年 7 月,亦將案押後至「快必案」上訴庭裁決後再作處理

原審煽動等 11 罪成
譚得志判囚 40 月

申請人譚得志(50 歲)於 2022 年 4 月被裁定 11 項控罪成立,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1 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區院法官陳廣池將譚判監 40 個月,以及罰款 5,000 元。

譚就 11 項控罪提定罪及刑期上訴,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

譚得志一方去年 7 月在上訴聆訊指,煽動罪須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及暴力元素,又指根據《國安法》,危害國安罪行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即只有高院有權處理。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毋須證明有煽動意圖,又引述《國安法》英文版,指當中「shall」可理解為「may(可)」,故此危害國安罪行非必須在高院審理。3 名法官當日聽畢陳詞,表示將於 9 個月內頒下判決理由。

CACC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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