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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認煽動、辱國歌等判入教導所 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 押後待「譚得志案」判決

男子認煽動、辱國歌等判入教導所 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 押後待「譚得志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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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19 歲青年被指在「連登」、YouTube 及 Discord 平台,發表「港獨」、「光時」口號,及篡改國歌歌詞,製作並發布以粗口字眼取代國旗上黃星的影片,早前承認煽動、侮辱國歌國旗等 4 罪,被判入教導所。青年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案件周三(19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爭議部分控罪超過檢控期限,而部分行為在香港境外作出,法庭無權處理相關控罪,另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不應在裁判法院處理。

由於「可公訴罪行」的上訴理由與「譚得志煽動案」上訴理據相同,法官黎婉姫指,上訴庭將就此作出裁決,不宜於今天處理本案,應等待上訴庭作出判決後再處理,決定把本案押後並重新排期,另批准青年保釋等候上訴。

上訴方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

部分上訴理據與「譚得志煽動案」相同

庭上提及,本案有關「可公訴罪行」的上訴理由與「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煽動案」的上訴理據相同,而上訴庭在 7 月初已就該案進行聆訊,將於 9 個月內頒下判詞。上訴方建議,法庭可先處理部分上訴理據,或直接不處理定罪上訴,僅處理判刑上訴等。

上訴方指,煽動罪及侮辱國歌國旗罪的檢控期限分別為半年及 2 年,但本案部分控罪則超出檢控期限。關於檢控期限的上訴理據相當重要,而涉案帖文於網上平台發布,若然本案屬於「持續性罪行」,會否影響其時效限期等。而本港法院從未就「單一發布原則」作出裁定,即由發布內容當日開始計算期限。

律政司不同意本案屬「可公訴罪行」

律政司一方指,不同意上訴方所指,本案屬「所謂公訴罪行」,而上訴方建議,僅聽取判刑上訴,律政司一方亦表示做法不可取,指法庭應聽取所有理據再作裁定。

青年獲准以 2 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 3 次到警署報到、居於報稱地址;不得直接或間接作出可被視為危害國安的行為、使用社交平台如連登、Discord、YouTube、Facebook 及 Instagram,正常使用電話及上網除外;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媒體訪問。

被控「故意發布經篡改國歌歌詞」等 4 罪

上訴人徐凱駿(現年 19 歲,兼職侍應)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罪指他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LIHKG (香港連登討論區)、Discord 和 Youtube 提供及/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

徐另外被控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罪、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罪,以及一項「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罪。

3 罪案發時間分別為 202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2020 年 9 月 10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以及 2021 年 10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

原審裁判官:屬持續犯罪、檢控不超時限

代表徐的大律師關文渭原審時爭議,徐發布的帖文並非「持續性罪行」。而煽動罪及侮辱國歌國旗罪的檢控期限分別為半年及 2 年,控方所指稱的部分涉案行為是在兩年前發生,因此認為法庭無權處理相關控罪。

關文渭解釋,被告就煽動罪所涉的 29 則帖文中,僅 3 則帖文在被告被捕前半年內發布。關續指,被告在 2019 年 10 月離港,至 2020 年 11 月回港後未有離境,他發表的部分帖文或訊息並非在香港發出,認為法庭應裁定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相關的控罪內容。

原審《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被告 4 項控罪所涉行為均屬「持續犯罪」,因此檢控沒有超出期限,又指案中構成煽動的活動是在香港發生,故法院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

HCMA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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