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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煽動案上訴 「快必」譚得志一方指須證意圖及在高院審 上訴庭9個月內宣判

首宗煽動案上訴 「快必」譚得志一方指須證意圖及在高院審 上訴庭9個月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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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周二(4 日)在高院上訴庭處理許可申請,是 1997 年後首宗煽動罪上訴案。

譚得志一方指,煽動罪須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及暴力元素,又指根據《國安法》,危害國安罪行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即只有高院有權處理。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毋須證明有煽動意圖,又引述《國安法》英文版,指當中「shall」可理解為「may(可)」,故此危害國安罪行非必須在高院審理。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中文版指,只寫有「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周重申要考慮語境。

3 名法官聽畢陳詞,表示將於 9 個月內頒下判決理由。譚穿著灰色西裝外套出庭,面露笑容與旁聽人士打招呼;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到場旁聽。譚離庭前,與旁聽人士揮手。
原審煽動等 11 罪成
譚得志判囚 40 月

申請人譚得志(50 歲)被裁定 11 項控罪成立,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1 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區院法官陳廣池於 2022 年 4 月將譚判監 40 個月,以及罰款 5,000 元。

譚就 11 項控罪提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方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

申請方:
須證暴力元素及煽動意圖

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主要就「發表煽動文字罪」陳詞。控罪元素方面,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認為,煽動罪屬「普通法」罪行,法庭應考慮「普通法」下的意圖,亦須證明暴力元素,而非「成文法」(Statutory law),否則控罪不合憲。他續指,煽動罪的字眼如「不滿」屬含糊,不符「依法規定」原則。

大律師譚俊傑補充,區院法官早前在「羊村繪本案」,已裁定控方須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

法官彭寶琴指,《刑事罪行條例》僅列明任何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沒有提到犯罪意圖(mens rea)。控方說法並非指煽動罪毋須證明犯罪意圖,而是犯罪意圖反映在被告是否對煽動言論知情;譚接受上述說法。

申請方: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
應交由高院審理

戴啟思另指,《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下的煽動罪,是「可公訴罪行」,即只有高等法院有權處理,由陪審團審理。《國安法》第 41 條亦訂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至於「光時」等口號意思,譚俊傑指不同人對同一口號有不同詮釋。他稱本案原審時,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在盤問下提到,字眼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意思,例如「香港人加油」都可帶有煽動意味。辯方專家證人梁曉姿則指,「光復」字眼亦常被使用,如「光復上水」、「光復屯門」。

就「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刑方面,譚俊傑認為譚得志僅在大埔集會發言,原審卻將量刑起點訂於 2 年監禁,甚至比「地盤工煽惑包圍新屋嶺案」中、量刑起點 15 個月監禁更重。

律政司:全國人大制定《國安法》時
已重新審視煽動罪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根據「大公報案」,煽動罪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以及暴力元素。他解釋,現今社會並非一定要實質暴力才能引起罪行、危害國安,駭客網絡攻擊亦能達到同一效果。

周又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國安法》時,已重新審視《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認為符合《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保障。

周強調,法庭判斷煽動罪是否合憲時,應考慮國家安全,又指控罪有正當理由限制言論自由,重申控罪合憲。

律政司: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
引條文指「shall」可理解為「可」

就申請方爭議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周則認為控罪屬「簡易程序罪行」,毋須轉介高院審理。他另引《國安法》第 44 條指,危害國安案件在各級法院審理,包括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

周天行再引述《國安法》第 41 條英文版: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tried on indictment.

周指出,條文當中的「shall」可以理解成「may(可)」。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其後讀出《國安法》中文版:「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指當中沒出現「可」(“shall” is not there?“may” is not there?)。

周天行同意,中文版並沒相關字眼,但重申要考慮語境,認為可理解成「可循公訴程序進行」。潘兆初聞言表示,《國安法》並非要改變原本刑事司法制度。周同意,表示「無意改變控罪性質」。

就事實爭議方面,周天行認為原審裁決沒有出錯。他舉例,判詞引用案發片段內容指,譚得志引導他人「警察會打阿婆」。原審又提到,煽動意圖的定義非過分廣闊,「而是有需要維持足夠的彈性」;煽動罪為保護國家安全而作出限制,亦是保障社會安寧與秩序。

CACC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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