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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中環|劉頴匡煽惑非法集結等罪獲存檔法庭 兩男認暴動還押

1.19中環|劉頴匡煽惑非法集結等罪獲存檔法庭 兩男認暴動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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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 月,涉「47 人案」、前民間集會團隊召集人劉頴匡,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天下制裁集會」。集會腰斬後,有示威者追打警員至長江中心,腳踢及圍毆對方。劉頴匡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另有 4 名男子被控暴動、傷人等罪,周一(6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申請將劉頴匡面對的兩罪存檔法庭,獲法官張潔宜批准。34 歲運輸工人承認在遮打花園的暴動及傷人罪,否認在長江中心外的暴動罪受審;中六生開審前認暴動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存檔法庭。法官下令兩人還押,案件周二(7 日)續審,控方將讀出開案陳詞。
兩人各認遮打花園、長江中心外暴動

被告劉頴匡沒有律師代表,否認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拒絕服從高級督察命令罪,控方表示不提證供起訴,兩罪存檔法庭。法官張潔宜聞言詢問,不提證供起訴屬於撤控,與存檔法庭不同;控方澄清是存檔法庭,即控方未得法官批准下,不得重開存檔的控罪作重新檢控。劉答辯後隨即離庭,其女友 Emilia 到場旁聽。

被告陳國榮承認涉中環遮打花園的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罪,否認在長江中心外的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繼續受審;黃家熙承認在長江中心外的暴動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存檔法庭。楊皓泓及李旭熙分別否認暴動、有意圖而傷人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受審。

案情指示威者堵路等 警方終止集會

案情指,劉頴匡就 2020 年 1 月 19 日一個港島區遊行及集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警方只就中環遮打花園集會批出「不反對通知書」,反對中環至灣仔的遊行。

案發當日,高級督察蔡棟雄等警員到達遮打花園,向劉頴匡表示,一旦集會附近發生破壞安寧事件,警方會解散集會。下午 3 時多,警方看到花園簷篷上有約 100 名黑衣人,有人揮動美國國旗及橫額,蔡要求劉處理,劉「叫咪」呼籲人士返回地面不果。

案情續指,警方集會期間在數名人士身上搜出士巴拿、螺絲批等,終審法院外的閉路鏡頭則被噴上油漆,有人在雪廠街附近堵路。下午約 4 時,蔡再要求劉處理,劉呼籲集會人士離開現場,流水式地往金鐘方向離開,蔡認為集會演變成遊行,同時收到指揮中心指示,要求終止集會,劉呼籲市民離開。

示威者圍毆警員 追打至長江中心外

50 至 60 名示威者包圍蔡及其他警員,有人叫囂、高呼「黑社會」、「死黑警」,期間一名女子向蔡吐口水。示威者腳踢蔡及其他警員,又以硬物打他們頭部、向他們拋擲水樽及雨傘,蔡被打至頭部流血,保護蔡的警署警長鄧偉及一名男子同遭襲擊。

蔡等人逃至長江中心外,示威者仍然追趕,包括被告李旭熙、陳國榮及黃家熙。蔡等人打算進入長江中心,惟發現大門鎖上,隨即被一群黑衣人包圍。控方指,李用磚頭襲擊蔡,亦有人使用鐵枝,直到有人大叫「防暴警嚟啦」,眾人才逃走。

被告警誡下稱聞「打狗」遂加入示威者

陳國榮、黃家熙在案發兩個月後被捕,陳警誡下稱,曾在遮打花園踢警員;黃警誡下稱聽到有人叫「打狗呀」,遂加入示威者,承認有意圖襲擊警員,但因防暴警到場未有施襲。從網上片段及閉路片段顯示,陳曾襲擊警員,黃則被拍攝到出現在長江中心外。

蔡因本案頭部裂傷要縫針、手指瘀傷,需要住院 2 天,獲得 12 天病假。另外 3 名警員分別手指擦傷、手指骨裂、頭骨凹形骨裂,當中一人需要留院 10 天,獲得 103 天病假。

辯方指被告屬邊緣智商、患適應性障礙
官指案情嚴重 拒索勞教中心報告

辯方求情指,被告黃家熙案發時只有 17 歲,現時 21 歲、為中六學生,將於 4 月應考文憑試,與父親同住。他指,被告智力為 75 分,屬於邊緣智商,亦因本案被警方羈押、問話,導致他有壓力、焦慮及失眠,精神科醫生證實他患上適應性障礙,需要定時服藥。

辯方指,本案暴動僅 1 分鐘,4 名警員傷勢非最嚴重,沒證據顯示被告「帶頭」及由遮打花園追打至長江中心,被告亦沒有直接襲擊警員,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開審前認罪、有悔意,給予 25% 刑期扣減。辯方又呈上被告父親、師長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輕判,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張潔宜指,本案情況嚴重,勞教中心刑期較短,未能反映嚴重性,拒絕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官將判刑押至其他被告的審訊後處理,並撤銷黃家熙的保釋,陳國榮則早前已還押,案件周二(7 日)續審,控方將讀出開案陳詞。

5 被告被控煽惑非法集結、暴動等罪

5 名被告依次為劉頴匡(27 歲)、李旭熙(20 歲,學生)、陳國榮(34 歲,運輸工人)、楊皓泓(19 歲,無業)及黃家熙(17 歲,學生),上述均為案發年齡。

劉頴匡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拒絕服從高級督察命令兩罪,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19 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內,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員,即高級督察 34135 根據《公安條例》第 17(3)條發出的命令。

陳國榮及楊皓泓同被控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及意圖使高級督察 34135 身體受嚴重傷害。陳國榮另與李旭熙、黃家熙被控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指 3 人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及串謀非法及惡意導致高級督察 34135、警署警長 54996、女警長 57216、警員 14804,及一名不知名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DCCC946/2020、DCCC947/2020、DCCC948/2020(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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